合同格式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證号:
營業執照号:
注冊或居住地址:
郵編:
電話: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證号:
營業執照号:
注冊或居住地址:
郵編:
電話:
合同條款
甲方願意将産權屬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經協商,訂立本合同(合同樣本可到信法網下載):
第一條
甲方出租的商鋪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m2(使用面積__________m2)
第二條
租期__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及條件:
1.每月租金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大寫),乙方每 個月繳納一次租金。 乙方可以支票或現金形式支付租金。
甲方開戶銀行:
收款人名稱:
帳号:
2.本合同一經簽署,乙方即應交納相當于 個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終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電、煤氣,電話等相關費用後,甲方即可退還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押金不予退還。若乙方在承租期間給甲方房屋和相關設備造成損害,甲方有權從乙方押金中扣除維修和賠償費用。
第四條
水電費、管理費、電話費、清潔費和維修費的繳費辦法:
1. 管理費:甲方每月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2. 水電費、煤氣費:乙方每月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3. 電話費: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
4.維修費:租賃期間,乙方引緻租賃物内與房屋質量有關的設施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租賃物内家私、家電設備損毀,維修費由乙方負責。但正常磨損除外。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期間,甲方如将房産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房産轉讓規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應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房産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後,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2.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将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的職責:
1. 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無故拖欠,甲方有權向乙方加收滞納金,滞納金為實欠租 %。如拖欠租金大,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乙方押金。
2. 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
3. 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以合理防範措施,保護租賃期内設備和設施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确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乙方造成租賃房屋及其設備的毀損,應負責恢複原狀。如乙方在租賃期滿不負責恢複原狀,甲方有權自行恢複原狀,費用從乙方押金中扣除。
4. 乙方如在租賃房屋内安裝超過電表負荷的任何設備、儀器或機械,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未經甲方同意和因未辦理相關手續而産生的事故或罰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賃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塗刷任何塗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将租賃房屋内的全部無損壞設備、設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潔、良好狀況下(自然折舊除外)交給甲方。
7.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從已經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擔保管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産生的費用,并有權訴之法律。
8.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作為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9.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關資料原件和給乙方與原件一緻的複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産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和出租許可證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對出租房屋主張權利,使乙方無法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應賠償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損失。
甲方在租賃期内:
(1)對本合同約定期内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包括_______;
(2)對本出租房所屬的大廈或小區的安全和管理負責;
(3)負責租賃房屋的結構性維修。
(4)甲方保證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經營不受幹擾。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但租金可随社會物價指數變動而适當調整)。
第八條
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緻不能使用租賃房屋,乙方需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若雙方同意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緻損毀無法修複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甲方須将所有押金及預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
甲方配備的室内電器、家俱的數量、型号和裝修的标準,以附件确認為準。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經過雙方代表簽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本
甲方為乙方提供家具和電器如下:
電器類: 空調機 __ 台,(型号: )冰箱 ___台,(型号: )彩色電視機 ___台,(型号: )等
家具類:床 ____張, 書桌 ____張 ,沙發 ____套__張等
甲方法定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商鋪出租事宜所涉及的财産數額較大,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既要考慮怎樣履行合同,又要考慮怎樣保障自己特殊情形下解約退租的權利。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商鋪出租方違反約定,使承租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第二,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如何解除合同。
第三,由于自己的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如業務經營不善,承租方需要終止協議的處理事宜。
明确條款
1、必須訂立正式的租賃合同所謂正式的租賃合同就是經工商備案認可的租賃合同.你可以到當地工商部門購買。
2、必須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産權證書原件和身份證件。
如系共有産權的需共有人一起簽字方可生效。
3、在訂立合同時除租金外還必須明确其他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如房屋租賃稅金物業管理費修繕費用等。
4、如所租商鋪需經裝修後方可使用的需明确裝修的範圍。
5、如商鋪所有權人在租賃期間出售或抵押商鋪的須在合同中明确應保證承租人繼續租賃的權利否則出租方需賠償損失。
6、應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他人。
7、訂立合同時所有權人和共有人需同時到場簽字并蓋章.不可由他人代替。
訴訟時效
關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例如,原告應在約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屆滿後一年内向被告主張權利。如第一次交納時間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則應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兩個月的租金,依次類推。但原告在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限内并沒有向被告催要過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應視為放棄索要該期間租金權利。
另據《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違約責任。原告在起訴前長達1年多的時間内,從未行使過上述權利,即使被告因種種原因未及時交納房租。
1、調查商鋪的産權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産交易中心進行産權調查,确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确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将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确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緻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緻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如果承租人無法查清,可以委托律師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2、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确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确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隻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産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3、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适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适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麼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内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内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并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4、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産稅租金*12%
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内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征收為準。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1%
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德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标準隻是法定征收标準,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德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後,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網點短期内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簽定合同時要注意的重要内容
5、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于開展商業經意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着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緻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緻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緻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緻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緻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于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并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6、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于鋪面裝修,為了确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确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别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确約定清楚,對于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于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确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7、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于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确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并在合在同明确約定相關内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簽定合同之後的疑慮
8、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于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9、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系,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潛心租賃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于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确禁止,因此,隻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錯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并可考慮将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鑒于商鋪租賃合同牽涉問題較多,涉及合同金額較大,建議對此類合同應謹慎簽訂,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士把關,以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引起訴訟,更是得不償失。
10、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将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于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将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後,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11、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經營的業态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将導緻人力、财力的損失。在無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别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