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

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1]一是指法律知识,二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三是法律信仰。
  • 中文名:法律素养
  • 外文名:
  • 别名:
  • 词性:名词
  • 相关学科:法学
  • 含义:三层
  • 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素质等
  • 适应人群:全体公民

执法者的法律素养

法治理念

法律知识是法治理念形成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法治理念不等于法律知识,法治理念的根本在于将正义、公平、公正等观念信仰化,成为指导行为的自觉意识。执法者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把公正正确实施法律作为执法者的唯一天职。执法者无论是在履行执法职责还是日常生活中,应当自觉地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事物、思考问题、评价各种社会现象和行为。执法者要敢于同一切破坏法治的行为和现象做斗争,面对各种威胁、利诱,要作到富贵不淫、威武不屈。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处理权力和法律的关系时,始终坚持法大于权,要能够顶住压力,有捍卫法律尊严的勇气和为法律献身的精神。

法律专业知识

执法者应当成为法律的专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执法者应通晓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并能够从法是社会规范的层面来恰当区分不同法律的适用领域。执法者应当精通与本身执法职业相关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而且能够知晓蕴涵在法律条文中的立法精神和法理,即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执法者还应能够运用法律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来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与空白,从而使抽象的法律在适用具体案件时准确化,实现法律规范的最佳法律效果。目前,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执法偏差、案件处理不当,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执法者的法律专业知识欠缺或者浅薄,不能全面准确理解法律,不能用法理和法律精神来正确解释法律造成的。

职业操守

公正是法律的价值,是执法者职业操守的首要标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心存公正,秉持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来适用法律,保持对公正的追求。执法者执法时要“忘我”,完全以法律的化身来面对社会,不能将丝毫个人的爱好、偏见带入执法过程,以影响法律的公正适用。执法者要保持独立地位,不偏不倚,不徇私不徇情。廉洁与公正一样,是执法者必备的品德。每个执法者都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全民普法开展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公民法律素质也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逐步养成;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促进了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养成不断取得成果;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依法经营管理已成为共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面对新形势,必须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探索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使公民法律素质一个新的提高。

端正指导思想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指导思想,应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前提,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提高法律能力为着眼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同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把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同增强公民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相结合。

2、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强调的权利义务观。要引导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根据法治实践的需要组织人们学法,运用法律知识推动法治实践,再根据法治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法。

坚持以民为本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以让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准则,大力倡导“遵章循律、诚实守信、维权扶正、依法办事、民主参与”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

遵章循律。首先要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再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之类的文件,公民也有遵守的义务。

诚实守信。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守诺言、讲信用、求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维权扶正。鼓励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提倡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依法办事。公民无论是参政议政,还是搞买卖、订契约、干工作,都要有规矩、讲规则。

民主参与。村民、居民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鼓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

抓住重中之重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主导作用十分重要。

法律素质是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必然的发展趋势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干部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将丧失领导资格。

抓住关键环节,促使领导干部学法向纵深发展。一是组织管理重机制。在领导体制上,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工作格局上,实行党委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法宣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在具体操作上,做到“以需求为导向,分级管理和分层培训相结合,计划调训和自主择训相结合”;在队伍建设上,主要抓好各级讲师团建设。二是与时俱进定内容;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知识是基础,熟悉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关的法治内容是重点,及时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精神是补充。三是健全制度作保障。要从学、考、查、用等多个方面促使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多种途径重阵地。各级党校是领导干部学法的主阵地,自学是领导干部学法的基本途径,同时搞好助学,并努力做到法制培训的计划、课时、师资、教材、考核的“五落实”。转贴

深化普法教育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是基础。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部署,通过不断推进家庭教育、紧紧抓住学校教育、着力巩固在岗教育、突出加强社会教育,促使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化。

家庭是培育公民法律素质的“发源地”。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家长要在幼儿似懂非懂时始,晓以规矩、约束,感知法的存在。要在每个家庭中,通过各个成员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家庭中的成年成员要率先垂范,做未成年成员言行的楷模。

学校是公民接受系统法制教育的“根据地”。要把法制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以此合理规划不同学龄段法制教育的不同内容,并科学安排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的不同比例。坚持依法治校,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帮助他们了解法治的历史和现状,增强使命感,绝不能再在中国大地上产生新的“法盲”。

所在单位是公民法律素质持续提高的“主阵地”。要推进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员接受法制教育的不同标准,逐步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逐步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状况与在岗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社会是公民潜移默化接受法制熏陶的“大天地”。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法宣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运作机制,要科学规划,强化管理,完善考核,促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让法律进基层

让法律进基层定位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职能要求,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基层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广大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治服务。它包括如下内容:

宣传法律知识。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对涉及公民工作、劳动、生活的新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对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深入宣传,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要注意针对性,公民个别法律需求要有求必应;从方法上既要“授以鱼”,更要“授以渔”,着力于公民运用法律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律师(公证员)提供服务。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要定向负责一个街道、镇乡的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律师义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各公证处要在每个街道、镇乡设立公证咨询点,定期由公证员向公民提供公证咨询服务。

依法调解纠纷。普遍建立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健全首席调解员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促使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制度化。

落实法律援助。要与“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密切配合,依托街道、镇乡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员),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形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服务质量。

依法专项治理。要针对基层环卫、物业、治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推进居民自治。要健全“四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进居(村)务公开,保证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维护安定安全。结合文明、安全创建活动的开展,完善基层安全防控体系,确保社区稳定。

整合法律资源。在街道党工委、镇乡党委领导下,充实和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和格局。

营造法治氛围

大众传媒和文学艺术,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着特殊的号召力、凝聚力、说服力,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确目标。所有的思想文化阵地、所有的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意识、提示用法途径、倡导法治精神、弘扬诚信正气、鞭策违法现象,从而激励人们培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观念,使公民既能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又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

把握原则。一要正面宣传为主。做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新事物、新典型,克服一味追求卖点的商业化倾向,避免将法制宣传变成案子宣传。二要强化服务功能。要以让读者、听众、观众满意为出发点,体现服务性和亲和力,成为群众不见面的法律顾问,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三要创造名牌效应。要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法制栏目,寓教于乐,在潜移默化之中进行法制教育,并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问题的引导。四是开展舆论监督。要发动群众,对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和事开展讨论,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法制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

讲究方法。首先要处理好“都要动”与“要联动”的关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这四类媒体都要以宣传法制为己任,就是“一二三四媒体都要动”。至于“一二三四媒体要联动”,就是各类媒体都要抓住重点,整合资源,科学安排,围绕中心和大局形成强劲的宣传声势。其次要善于以案说法、以事喻法、以艺示法,从典型的、身边的、具体的人和事中提炼主题,深化内容,增强各类媒体宣传和文艺作品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再次开辟新阵地。要加大网络宣传的力度,鼓励发布进步、健康、有益的法制信息,开展网络法制课教学、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摄影、法制话题讨论等活动。

加强建设。加强采编播人员的法制培训,鼓励采编播人员自学法律或进入法律专业深造;以“金剑奖”、“法制好新闻”等全国评选活动为抓手,推动各新闻媒体、文艺作品多产新品,多出精品;推进媒体法制宣传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更新必要的设施、设备,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体制机制法制并重

完善组织体制。1986年“一五”普法开始以来,已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法宣部门具体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方向,订规划,作部署,并从机构、人员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各级政府也要加强领导,做好实施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作出决议、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等履行监督职能;各级法宣部门更要承担起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职责;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工、青、妇等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政治、律师、法学等协会、学会,都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各尽其责,各显其能,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推进普法工作。

激活运作机制。一是任务职责化。16年多的普法历程,已使基本任务大致“定格”了,要变任务为责任。例如,“四五”普法规定,在党校的各主体班中,法制课应作为独立的课程体系,并有具体的时间要求。这便是各级党校的职责,履行了这些职责,就意味着培训任务的完成;二是活动经常化。12.4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8.16依法治市宣传日、3.15消费日、6.26禁毒日等,既是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得以持久进行的抓手,又是吸引公民参加的有效形式,又是公民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教育的社会大课堂;三是组织网络化。市、区县和委办局、街镇和基层单位都要有联络员,形成及时沟通交流的三级网络;四是考核规范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考核时要力求公平、公正、公开,突出实绩,避免形式主义。五是理论前瞻化。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公民法律素质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应相提并论等观点的确立,必将极大地推动法宣工作。

依法开展普法。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鼓励与鞭笞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的管理,扶持守法护法行为,抵制违法现象,惩治犯罪行为,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和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氛围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首先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紧法制宣传教育的立法工作”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其次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再次是为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团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防止和避免价值取向误导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第四是各行各业各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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