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

法学术语
实践性合同是法学术语,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1]
  • 中文名:实践性合同
  • 外文名:
  • 适用领域:
  • 所属学科:
  • 别名:要物合同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最简单的区分方法:

前者成立以当事人表示一致为标志;后者除当事人表示一致之外,以实物的交付为标志。

实践性合同

1.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3.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4.借用合同(或消费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5.代物清偿协议。

诺成性合同

仓储合同、银行借贷、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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