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而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中文名: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外文名: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令第644号 所属国家:中国 当前版本:2013年12月11日修订

全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n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n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n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n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n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n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n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n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n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n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n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n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n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n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n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n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n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n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n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n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n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n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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