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條例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的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範圍進行了規定。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洩漏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國家标準GB18306-2001《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第4.3條規定:
下列工程或地區的抗震設防要求不應直接采用本标準,需做專門研究,即地震安全性評價:
a)抗震設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抗震設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核電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設施建設工程;
b)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附近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
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
d)位于複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城市、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以及新建開發區等。
以上各條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應開展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各類建設工程,都應按本标準的要求,認真開展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對規定以外的因建設需要等原因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也應符合本标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評價分級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劃分為以下四級:
a)Ⅰ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動斷層鑒定、場地地震動參數确定和地震地質災害評價。适用于核電廠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主要工程;
b)Ⅱ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場地地震動參數确定和地震地質災害評價。适用于除Ⅰ級以外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主要工程;
c)Ⅲ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區域性地震區劃和地震小區劃。适用于城鎮、大型廠礦企業、經濟建設開發區、重要生命線工程等;
d)Ⅳ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地震動峰值加速度複核。适用于GB18306-2001中4.3條b)、c)規定的一般建設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