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企業的固定資産可按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對于可收回金額須以相關技術、管理等部門的專業人員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獨立鑒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
2006年财政部新發布的《會計準則第8号------資産減值》,該準則中的資産包括單項資産和資産組。如果某項資産産生的主要現金流入難以獨立于其他資産或資産組,則不應按照該單項資産為基礎确定其可回收金額,而應當按照該資産所屬的資産組為基礎确定可回收金額,然後據以确定資産的減值損失。資産組概念的延伸就有資産組組合,最典型和常見的實例有總部資産。企業總部資産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等。這些資産的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産或者資産組産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資産組。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項總部資産可能發生減值,企業應當計算确定該總部資産所歸屬的資産組或資産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然後将其與相應的賬面價值進行比較,據以判斷是否需要确認減值損失。
為何要對沒有發生隻是可能發生的資産損失作确認呢?因為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存在着各種風險和不确定因素,以制度要求: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即要求企業在面臨不确定因素的情況下做出職業判斷時,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充分估計到各種風險和損失,不高估資産或收益,也不少計負債或費用。确保資産的真實,符合資産定義(資産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要求。
我國目前的關于資産減值準備規定不僅說明了謹慎性原則的重要性,也是為了避免資産的虛增導緻企業利潤的虛增,同時保證企業财務資料的真實性,可比性。需要注意的是,運用謹慎性原則并不意味着企業可以設置秘密準備,否則就屬于濫用謹慎性原則,将視為重大會計差錯處理。
會計處理
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從“資産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進行定期比較。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确認固定資産發生了減值,要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從而調整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以使賬面價值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該資産在當前市場上的實際價值。固定資産減值準備所标示的價值減損,主要是由于企業外部環境或内部因素的變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實務中更需要依賴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如果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或者專業判斷水平較差,那麼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與固定資産發生的實際減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對列入累計折舊的費用配比産生較大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規定,企業應于期末對固定資産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以下情況,應當計算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以确定資産是否已經發生減值:(1)固定資産市價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并且預計在近期内不可能恢複;(2)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或者産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并對企業産生負面影響;(3)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提高,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的折現率,并導緻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4)固定資産陳舊過時或發生實體損壞等;(5)固定資産預計使用方式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産所屬的經營業務、提前處置資産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産生負面影響;(6)其他有可能表明資産已發生減值的情況。
固定資産減值準備不象固定資産折舊那樣按月計提,無法按照用途分别計人相關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其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在無證據表明減值已發生的情況下,一般不做賬務處理。因此,不同會計期間的減值損失與時間的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但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卻不可避免地與折舊發生聯系。固定資産折舊是以固定資産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的餘額作為折舊的基數,并在預計使用壽命的折舊年限内計提折舊。固定資産如果已計提了減值準備,則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産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确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産的價值又得以恢複,則應當按照固定資産恢複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确定折舊率和折舊額。但因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産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積折舊不作調整。
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在期末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的原則來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是依據核算日前後的相關信息确定的,屬于帶有一定主觀性的會計估算,并不十分準确,同時,不同時間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金額具有不确定性。理論上,在固定資産的當前市值基礎上計提減值準備,應當能使固定資産賬面價值更接近實際。但固定資産的當前市價也是一種評估結果,尤其是在固定資産非新置的前提下,其準确度得不到保障,隻有經過專門評估機構評估後的結果才是比較準确的,在會計實務中存在着操作的不可行性。因此,日常減值準備的計提仍不能保證減值後的固定資産價值十分接近實際,隻能使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大體接近實際。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根據财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無論企業采取什麼樣的資産減值準備政策,在稅收法規上均不予承認,以避免對所得稅造成沖擊。因此,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對所得稅數額沒有直接影響。但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會影響折舊額的變化,使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産生差異,形成納稅的時間性差異,特别是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産價值又得以恢複時,這一差異更加複雜。因此,企業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若涉稅财務調整不準确,就會影響會計利潤及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調整
如果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企業應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并計人當期損益;因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産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積折舊不作調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産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則以前期間計提的減值損失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計提與企業經營管理無直接關系,導緻減值的情形也并非經常發生,因此,在計提減值準備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科目,貸記“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科目。在以後的會計期間,若表明固定資産發生減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則應在相關制度規定的範圍内轉回,借記“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科目。
[例1]甲企業于2001~12月購進不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一台,當月投入使用,入賬價值30萬元(含增值稅進項稅額),預計使用年限8年,預計淨殘值12000元。假設該企業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由于各種因素變化,2002年12月該設備發生減值,預計可收回金額18萬元。
上例中,2002年甲企業全年應計提折舊額為36000元[(300000-12000)÷8],每月應計提折舊額3000元,1~12月各月計提折舊的會計分錄為:
借:制造費用 3000
貸:累積折舊 3000
判定标準
1、根據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的相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公式為: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其中,賬面價值數據容易獲取,可收回金額應取銷售淨價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因此,判斷固定資産是否減值的方法主要依賴銷售淨價或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确定。
目前,判斷固定資産是否減值通常采用銷售淨價法,而很少考慮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這種做法是不全面的。企業購置固定資産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産經營并且期望未來不斷産生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是為了用于出售而獲取差價。故判斷固定資産是否發生減值,不僅要考慮其銷售淨價,而且要考慮該固定資産對企業未來收益的影響。由于要計算出固定資産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具體金額難度較大,不确定性因素也較多,故可采用下述變通方法來判斷固定資産的未來現金流現值是否低于賬面價值:若某項固定資産生産的産品對企業來說是能産生淨利潤的,則可認為該固定資産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高于其賬面價值,不存在減值情況;反之,則存在減值情況。
綜合上述,判斷固定資産存在減值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①固定資産的存在不能為企業帶來盈利;②固定資産的銷售淨價低于其賬面價值。根據上述判斷标準,某些固定資産雖然其市價低于其賬面價值,但由于其仍能為企業淨利潤作貢獻,因此可認為其不需計提減值準備。
2、對于固定資産減值準備,許多人提出最好能先由評估師對固定資産價值進行評估,然後根據評估結果判斷固定資産是否減值。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對的。評估師對固定資産的評估價值僅反映了固定資産的銷售淨價,采用固定資産評估價值判斷是否減值未能考慮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因素,這是不全面的。另外,若對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産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計提減值準備,實際操作難度較大。由于各單項固定資産的評估價值與賬面價值總會有差異,可能固定資産評估總體上是增值的,但一部分單項固定資産是減值的。此外,對所有評估減值的單項固定資産計提減值準備,會計核算工作量很大,以後計提折舊也非常麻煩。根據以上所述,利用資産評估判斷固定資産是否減值是不全面的,實際操作難度也較大。
減值測試
企業應當于期末對固定資産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下列情況,應當計算固定資産的可收回金額,以确定資産是否已經發生減值:
(1)固定資産市價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并且預計在近期内不可能恢複;
(2)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或者産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并對企業産生負面影響;
(3)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提高,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的折現率,并導緻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4)固定資産陳舊過時或發生實體損壞等;
(5)固定資産預計使用方式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産所屬的經營業務、提前處置資産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産生負面影響;
(6)其他有可能表明資産已發生減值的情況。
全額計提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按照該項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全額計提固定資産減值準備:
(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産;
(2)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産;
(3)雖然固定資産尚可使用,但使用後産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産;
(4)已遭毀損,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産;
(5)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