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

羁押

漢語詞語
在我國,羁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态,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羁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羁押期限時,應當在羁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羁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羁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中文名:羁押 外文名:detain;take into custody 拼音:ji ya 近義詞: 反義詞: 場所: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性質:司法 期限:一般羁押期限等 相關領域:法律

概念

在我國,羁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态,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場所

羁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羁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随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期限

偵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偵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羁押期限三種。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羁押期限内偵查終結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偵查羁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羁押期限時,應當在羁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羁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羁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重新計算期限

重新計算羁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羁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羁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羁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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