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宣傳、貫徹和實施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拟訂标準化、計量、質量監督管理和法律法規、規章;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二)管理質量監督工作;對産品質量和市場商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産品質量仲裁檢驗、鑒定。
(三)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産和經銷假冒僞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
(四)宏觀管理和指導全省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制定提高本省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意見;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組織重大産品質量事故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并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依法管理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
(五)負責管理标準化工作;統一管理地方标準的計劃、審批、編号、發布;管理企業産品标準備案;監督标準的貫徹執行;推行采取國際标準和國外先進标準,指導企業和标準化工作;管理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執行國家計量制度;建立省級計量标準;組織制訂地方檢定規程,組織量值傳遞;推行工業計量現代化;對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能力進行考核;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計量行為。
(七)統一管理認證工作;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授權和監督管理;對相關的社會工作中介組織實行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
(八)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程并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九)制訂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各行業和專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管理局直屬單位與機構;指導挂靠的學會、協會工作;管理防僞技術産品工作。
(十)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和信息工作,組織開展質量技術監督和對外交流。
(十一)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食品生産加工環節的質量監管工作,負責食品生産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實行生産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