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發代首

割發代首

曹操親率大軍兵發宛城讨伐張繡事件
割發代首說的是建安三年夏,曹操親率大軍兵發宛城讨伐張繡。現在已經演變為對中國貪官污吏的處罰捉小放大的調侃。
    中文名:割發代首 外文名: 别名: 曆史人物:曹操 發生朝代:三國 時間:建安三年 目的:以明軍紀 出自:《三國演義》

簡介

《三國演義》情節之一。叙建安三年(198)夏,曹操再次率軍攻張繡。正當麥熟之時,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麥。操為争取民心,下令道:“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與民除害。方今麥熟之時,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并皆斬首。軍法甚嚴,爾民勿得驚疑。”将士聞令,經過麥田時,皆下馬以手扶麥,遞相傳送而過,不敢踐踏。

不料操本人所乘之馬突然受驚,竄入麥田中,踐壞一大片麥子。操召行軍主簿議己之罪,主簿為難,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衆?”欲拔劍自刎。左右救住,郭嘉勸道:“《春秋》之義,法不加于尊。丞相總統大軍,豈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以劍割下自己頭發,命人傳示三軍曰:“丞相踐麥,本當斬首号令,今割發以代。”于是三軍悚然,無不懔遵号令。

按:此事本于《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注引《曹瞞傳》:“常(嘗)出軍,行經麥中,令‘士卒無敗麥,犯者死’。騎士皆下馬,付麥以相持。于是太祖馬騰入麥中,敕主簿議罪,主簿對以《春秋》之義,罰不加于尊。

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因援劍割發以置地。”《演義》基本襲用該文而略有增飾。唯将原文中“主簿對以《春秋》之義,罰不加于尊”改為郭嘉所言;将“罰”寫作“法”,則系刊刻之誤。

史書記載

常出軍,行經麥中,令“士卒無敗麥,犯者死”。騎士皆下馬,付麥以相持,于是太祖馬騰入麥中,□主簿議罪;主簿對以春秋之義,罰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因援劍割發以置地。

意思是說:有一次,曹操率軍經過麥田,下令說:“士卒不要弄壞了麥子,有違反的處死!”軍中凡是騎馬的人都下馬,用手相互扶着麥子走,未想曹操的馬竟然竄進了麥地,招來手下的主簿來論罪,主簿用春秋的典故應對說:自古刑法是不對尊貴的人使用的。

曹操說:“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自己違反,如何能統帥屬下呢?然而我身為一軍之帥,是不能夠死的,請求對自己施予刑法。”于是拿起劍來割斷頭發投擲在地上。

寓意

曹操“割發代首”的典故向我們揭示了依法制軍、從嚴制軍的重要性。如果曹操當時置已經長熟的莊稼于不顧,任由軍隊亂馬齊踏,遭殃的自然是辛苦了一季的百姓。如此看來,曹操的命令是有其積極意義的。然而,讓曹操頗為尴尬的是,正是這個臨時下達的軍令卻讓他自己犯了法,結果造成了執行難。雖然最終采取了變通的方法,但軍法的嚴肅性已經大打了折扣。

從這一事件的主觀願望講,曹操所下的命令是由嚴肅軍紀、保護百姓的勞動果實引起的,但由于所定軍紀随機性強且缺乏彈性,處理的結果令制定者無奈。這就給我們以思考:在部隊的日常工作與訓練中,到底應該執行什麼樣的紀律标準。

聯系到當前,我們少數基層帶兵人,新官上任三把火,為把兵帶好,便一拍腦袋制定出一些自認為有效可行的土政策,并把它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為了達到預期效果,甚至人為地拔高一些工作和訓練标準,完全沒有考慮這些辦法是否科學、合理與合法,也沒有考慮自己觸犯後的執行情況。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是與我軍依法從嚴治軍的鐵律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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