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的版本(區别于‘盜版’):正版書|正版光盤。
正版的意思是"正确地使用版權",指的是版權作品使用方遵守版權持有方訂立的使用規則來使用作品。而版權是屬于版權所有人的,版權所有人提出使用條件,使用者隻要符合條件,就算是正确地使用,就不違反版權法。
既正版公司出品物,如書籍、軟件、音像制品等。
法律依據
法律發展
經過戊戌變法失敗後幾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國思想界重新活躍,出版業再度繁榮,盜版問題也沉渣泛起并且來勢兇猛。 1903年5月,上海文明書局創辦人廉泉、著名翻譯家嚴複分别上書,要求清政府保護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這是中國知識分子要求版權的第一聲呼籲。1904年4月6日商部表态,同意“由本部酌定版權律”。
1905年初,商部拟出了版權法初稿,送交學務處審核。 1907年,學務處又将版權法的修改稿移交民政部,如此數度轉手,直到1910年才最終完成。10月2日,民政部将修訂完畢的版權法交給資政院議決。12月,經過資政院議決通過、宣統皇帝批準,中國第一部版權法正式産生,定名為《着作權律》,共5章55條。
清朝的這部《着作權律》以“伯爾尼公約”為藍本,參照了各國的現行法律。該部法律比較完善,奠定了中國後來版權法的基礎。 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随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我國知識産權保護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斷完善。198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确定了版權保護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草案)》也于1989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審議中,常委們認為這個法對促進科學文化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有重要作用,應當盡快制定。在立法過程中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值得進一步從理論上加以探讨和研究。深入研究這些問題,對于版權立法和司法,對于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版權保護制度是必要的、有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着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着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着作權法是保護着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科學等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其任務是保護着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着作權法
保護着作權
着作權的法律保護,是在活字印刷術發明以後,出現了印刷行業,大量地複制,出售作品成為可能的情況下才産生的。作為現代民法上的着作權法制度,是18世紀歐洲資産階級革命時期出現的,一般認為,英國1709年頒布,1710年實施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現代主義上的着作權法。
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頒布《着作權法》以保護着作權人的财産權和人身權。此外,着作權法律保護開始趨于國際化,各國間簽定了許多國際條約,如《保護有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
我國《着作權法》也已經開始實施,狹義的着作權法僅指該法。廣義的着作權法是除了包括《着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外,還包括憲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着作權的條文、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行着作權法的意見批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有關着作權的條文、指示、命令決議等。現在我國已參加了《世界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公約内容也屬于廣義的着作權法制範圍。
着作權法是涉及對智力成果這一無形财産的占有和支配,因此法律必須明确保護的範圍。着作權法的基本内容有:着作權主體,即着作權所有者,着作權的客體即作品,着作權内容即人身權和财産權;着作權的限制、着作權的期限,着作權的繼承、轉讓和許可使用,侵權行業和罰則等。
着作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在适用時,按特别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辦理。着作權法中,不僅有民法規範,而且還有行政規範、訴訟規範。因此,着作權法基本上屬于民法範疇,是一部以民法規範為主的,同時又一定正義上有綜合性法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