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準則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号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常見問題
行政劃撥土地是否可以出租?
行政劃撥土地是可以出租的,相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産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2、《國務院關于發展房地産業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發61号文件中,第六條明确規定: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凡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政府不收取地價補償費,不得自行轉讓、出租和抵押;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和連同建築物資産一起進行交易者,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出讓和過戶手續,補交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建設部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若幹意見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建房字第493号文發布)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按國務院國發〔1992〕61号文件的規定,經當地房地産市場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房地産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需辦理出讓手續,變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不改變原有劃撥土地的性質,對轉讓方征收土地收益。各地房地産市場管理部門,對于準許轉讓并認為應辦理出讓的,按房地産法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出讓手續;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按房地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并按照财政部(92)财綜字第172号文件規定,由房地産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産交易手續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或按規定作其他處理。
4、《遼甯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準予交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5、《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5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将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