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調整n
房屋契稅減半、減半征收契稅、房屋契稅下調n
-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調整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n
2.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内容為:n
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n
4.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n
5.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間(含9月30日)已經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購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購房的,仍可享受原優惠政策。n
6.對個人所有的住房恢複征收房産稅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稅體系。n
7.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
下調規則
1.2010年10月1日,個人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契稅下調。
2.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3.關于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4.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的調整内容為:
5.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減半征收契稅,調整為對個人購買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契稅減半。
6.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7.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調整為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8.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契稅的減免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4.納稅人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可減免契稅;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産的,免征;
6.外國及國際組織駐華使領館、駐華機構及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
7.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于遺産繼承第一順序人尚健在,而根據遺囑由其他親屬繼承的,應全額征收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8.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契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