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

無法甄别來路的非法收入
灰色收入是指為來路不明、沒有記錄在案、沒有納稅、遊離在申報之外的個人隐秘收入。一般是指基于現有的制度框架和交易秩序無法甄别來路的非法收入。20世紀80年代,人們把工資、津貼之外的經濟收入如稿酬,兼職收入,專利轉讓費等,統統叫做“灰色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講,灰色收入與隐性收入一樣,在一定時期内具有某種“合理存在空間”,但灰色收入的存在本身就說明國民收入分配已嚴重扭曲。
    中文名:灰色收入 外文名: 别名: 審判使用:1998年12月10日 最先起源:司法機關 定 義:介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

定義

灰色收入一詞最先來源于司法機關,1998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朱勝文案審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詞。

概念最難定性。學界對“灰色收入”的定義也不統一,有的專家定義為來路不明、沒有記錄在案、沒有納稅、遊離在申報之外的個人隐秘收入。也有學者認為收入“非白即黑”,無論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質是公權與私利交易而産生的“黑色收入”。

“灰色收入”已經滲透到了社會各行各業,返點、好處費、感謝費、勞務費、講課費、稿酬、禮金等名目繁多。

“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正灰色”的,即違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為“灰”實為“黑”的收入,比如商業回扣、年節收禮、小金庫私分、慶典禮品等,屬變相受賄;三是“淺灰色”收入,這一部分本來應該歸到“白色收入”裡,但制度中沒有明确規定,雖然渠道正當,但缺乏稅務監管。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之間的一種隐性經濟收入,基本上是通過“制度外”實現的。它既不同于貪污盜竊、走私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勞分配和按生産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點是非公開性,即以種種手法和“技術外理”逃避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特性

謀取對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

謀取方式“集團化”

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

存在氛圍“正當化”

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财,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主要來源

由于監督管理制度的缺陷,緻使我國灰色收入規模龐大,并已成為擴大收入分配差距的一股重要力量,而其來源主要是圍繞權力對公共資金和公共資源的分配而産生的腐敗、尋租、侵占公共資金和他人收入、聚斂财富等行為。

1、财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産投資數額巨大(2006年4.5萬億元),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2、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于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内。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3、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藥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藥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藥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4、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挂”出讓面積隻占三分之一。“招拍挂”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适用房建設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産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采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征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于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5、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于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幹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緻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法律漏洞

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于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财産”的最高刑期為5年。

《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财産的内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标準,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于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産生疑慮。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于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産生疑慮。對此,廣大群衆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财産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有效治理

一是積極穩妥地糾正“分竈吃飯”造成的公務員隊伍内部同工不同酬弊端。

二是嚴肅财經紀律,嚴實地堵住大大小小的各種腐敗漏洞。

官員以權謀私是收入分配中最不能容忍的罪惡。今後必須從嚴格執行财經紀律入手,對于以貨币收入為主的利益流向嚴防死守,決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違反财經紀律獲取絲毫利益。要充分發揮會計、審計、統計在反腐敗鬥争中的監督職能,大案要案的首犯和主犯固然要送進監獄,但更要在大案要案發生之前把财經紀律做成反腐敗的“高壓線”,誰碰誰“死”掉退還不當得利,開除出現有工作單位,到勞動力市場上另謀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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