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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授權從事商事活動的被委托人又稱為經紀人。
根據授權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被委托人又稱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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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給付指行為人基于不法目的的實現而将财物給付給對方當事人或委托對方當事人轉交給第三人兩種情形。不法原因給付制度在民法上的後果是返還請求權的喪失,但不法原因給付在刑法上的後果——侵占罪、詐騙罪的成立與否,卻在理論界存在諸多争議。此問題解決的關鍵是在違法性問題上采用違法相對論還是違法一元論。刑法民法功能及目的的不同,決定了刑法的解釋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法規範及其解釋,而是需要進行獨立的價值判斷。在對刑法條文進行解釋時,目的解釋更有利于調和各方面矛盾,保護法益。侵占委托物罪保護的法益為委托關系和所有權,筆者認為,為了保護穩定的财産秩序,委托關系隻要客觀上存在既可,不應多做要求,委托人出于不法目的委托行為人保管财物,行為人侵占該财物的,應構成侵占罪。
對于所有權,隻在客觀事實上作要求,堅持違法相對論,如對于不法原因給付物,此時領受人在客觀事實上已然占有該給付物,故沒有侵占罪成立的餘地;而且“所有”不僅包括委托人所有,也包括第三人所有,隻要行為人在客觀占有的情況下侵犯此種所有,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包括法律占有和事實占有,因此并不要求一定為合法的占有,行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予以侵吞的,也可以成立侵占罪。
在不法原因給付與詐騙罪的場合,重視财産的法律屬性還是經濟屬性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重視财物的法律屬性,因給付物的不法而使詐騙罪不能成立;相反,重視财物的經濟屬性,則隻看客觀财産利益受損,則可成立詐騙罪。本文贊同張明楷教授提出的以經濟的财産說為基礎的折衷說,認為騙取不法原因給付物和騙免不法債務的行為都成立詐騙罪。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即财産和财産利益應是犯罪對象本身所必須具備的屬性,不法服務或是勞務因為不屬于财産利益,所以不能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