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源流
會意字。從“妾”字的甲骨文字形來看,它的下部是個“女”字(圖B),表示“女人”;上部是個“辛”字的省寫(圖A),“辛”就是一把“平頭鏟刀”。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中說:“辛“是給有罪者或異族俘虜行黥刑時所用的刀、鑿一類的刑具,黥刑無法表現在簡單的字形之中,所以就借施刑的工具來表現。因此,“妾”就是指古代的“女奴”。不過,甲骨文中“妾”的用法等同于“妻”,沒有貴賤之分,更無是“有罪女子”之證。所以,論者多以為“妾”上所從的“圖A”形,與“龍(圖C)”“鳳(圖D)”頭上的同形,都是頭飾,“妾”“童”等字上部究竟是刑具,還是頭飾,尚需進一步的研究。
金文字形與甲骨文字形基本一緻。小篆字形的下面還是一個“女”字,它的上面趨向了線條化,變成了一個“辛“字。楷體的字形是沿襲小篆的字形而來的,隻是将上面的“辛”字省寫成“立”。
“妾”字在古代社會裡一般用來表示“女奴隸”。由于妾的特殊身份,因此在古代社會又往往成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因為“妾”的地位低下,因此又引申作“女子自稱的謙稱”,如戰國宋玉《高唐賦》中說“妾巫山之女也”,意思是說“我是巫山的女兒”。
詳細釋義
古籍釋義
說文解字
【卷三】【䇂部】七接切(qiè)
有辠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從䇂從女。《春秋》雲:“女為人妾。”妾,不娉也。
【注釋】①給事:供職。②女為人妾:原文是:“蔔招父輿其子蔔之。其子‘将生一男一女。’招日:‘然。男為人臣,女為人妾。’”③娉(pin):問名。古代婚禮“六禮”之一。即男方請媒人問女方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說文解字注
有辠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十二字一句。妾、接疊韻。有罪女子給事,若《周禮》女酒、女漿、女籩、女醢、女醯、女監、女幂、女祝、女史、内司服、女禦、縫人、女禦、女工、女舂抌、女饎、女稾各若幹人,各有奚若幹人是也。鄭注:“女酒,女奴曉酒者。”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其少才知以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雲得接於君者,如内司服、縫人,皆有女禦。鄭雲:“有女禦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是也。奚,女部作㜎。
從䇂女。䇂女者,有罪之女也。七接切,八部。
《春秋傳》雲:女為人妾。傳字今補。《左傳·僖十七年》:“蔔招父曰:男為人臣。女為人妾。”越王句踐亦雲:“身請為臣,妻請為妾。”
妾,不娉也。此釋《左傳》妾字之義,别於上文有罪女子之得接者也。《内則》曰:“聘則為妻,奔則為妾。”不必有罪,故雲爾。此與釋《尚書》“?席”“曰圛”一例。
廣韻
七接切,入葉清 ‖妾聲盍2部(qiè)
妾,不娉。七接切。十。
康熙字典
【醜集下】【女部】 妾·康熙筆畫:8·部外筆畫:5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竝七接切。音踥。接也。得接于君子者也。《禮·曲禮》:買妾,不知其姓,則蔔之。《前漢·五行志》:處妾遇之而孕。注:處妾,童女也。
又國名。《山海經》:雨師妾在其北。楊慎曰:雨師妾如姮娥織女之類,非。下文元股國在雨師妾北,可證。
又姓。漢妾胥,妾志,見《印薮》
《說文》:從䇂從女。䇂音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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