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内,根據實際情況确定本地區适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适用範圍
營業稅起征點僅适用于個人,個人指隔日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除此之外的企業、單位或者團體等無論營業額是否達到起征點都要繳納營業稅。
依據财稅(2013)52号文件的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财稅〔2014〕71号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幅度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3萬元;按次納稅的,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