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得稅(香港稱“入息稅”,中國大陸、台灣、日本和韓國稱“所得稅”,英文income tax)是稅種的一類,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為課稅單位。 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稅率系統,例如有累進稅率也有單一平稅率多種。
所得稅是指國家就法人或個人的所得課征的一類稅收。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内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類稅收。
曆史
所得稅1799年創始于英國。由于這種稅以所得的多少為負擔能力的标準,比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則,并具有經濟調節功能,所以被大多數西方經濟學家視為良稅,得以在世界各國迅速推廣。進入19世紀以後,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開征了所得稅,并逐漸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概念
國家就法人或個人的所得課征的一類稅收。所得的概念,有兩種不同的認識:①認為所得就是純資産的增加,即在一定期間增加的資産減去消耗減少的資産後的餘額;②認為所得是有連續來源的收入,如工資、利潤、利息、租金收入等項。一般地說,所得是指法人或個人在一定期間内(通常為一年),由于勞動、營業、投資或把财産、權利供他人使用而獲得的連續性收入中,扣除為取得收入所需費用後的餘額。所得一般分為三類:①營業所得。如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生産經營的所得。②投資所得。如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或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③勞務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獎金所得。
稅率制度
一般分為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在累進稅率中,又分為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不同稅率各有其優缺點,各國一般根據本國具體的政治經濟情況來确定自己的稅率制度。但是,稅率的高低、累進的級距,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積極性的發揮有着一定的影響。
征收辦法
一般分為申報法和源泉控制法。前者是指由納稅人依據實際收入情況自行申報納稅的制度,後者是指由支付單位于付款時負責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
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征收所得稅具有不同的意義和作用。資本主義國家征自勞動者個人的工資所得稅,直接由工人負擔;征自公司、企業的利潤所得稅,來自勞動者創造的剩餘價值。西方經濟學家往往把累進所得稅制說成是資本主義經濟的“自動調節器”,是貫徹社會政策、實現“财富均等化”的主要工具。但實際上,無論資産階級交納多少所得稅,都是勞動人民負擔的,因為這些稅都是無償占有勞動人民創造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而且資産階級還往往憑借其生産資料占有權,用提高價格等辦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勞動人民。因此,征收所得稅并不會觸犯資本主義制度,并不能真正實現“均等”。社會主義國家的所得稅,主要是對企業法人征收。它是國家組織财政收入,調節企業盈利,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外國的所得稅
18世紀末所得稅創始于英國。當時正值英法戰争時期,為籌措戰費,英國首相W.皮特(1759~1806)創設一種新稅,名為“三級稅”,實為所得稅的雛型。但因稅法不健全,漏稅甚多,遂于1799年廢除“三級稅”而采用新所得稅法,從而奠定了英國所得稅制度的基礎。19世紀以後,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開征所得稅,所得稅由臨時稅發展為“經常稅”,由次要稅種發展成為現代西方不少國家的主要稅種。
資本主義國家所得稅,主要采用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也有采用分類與綜合并征制的。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就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分别課稅,如對工商企業盈利課征公司所得稅,對薪給報酬課征薪給報酬稅,對利息課征利息所得稅,等等;綜合所得稅制是指就納稅人的總所得課稅。當代多數國家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課征制,即先按分類所得依法交稅,然後再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所得,計算其應納稅額,并允許将已交稅款進行抵免。現所得稅已發展成為當代一項重要的國際性稅收,不僅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而且不少第三世界國家和一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如羅馬尼亞、匈牙利、南斯拉夫等)也相繼實行。随着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跨國公司的發展,出現了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重複課稅問題,它是國與國間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主要内容。
對個人所得稅,多數國家按照納稅人是否具有居民身份實行不同的征稅範圍。根據居住地國的稅收管轄權,凡屬于本國的居民,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對其在國内和國外的所得都要征稅;根據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屬于非本國居民而有來源于本國的所得,隻就其在本國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稅。
對國營企業所得稅實行課征的國家,課征的辦法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對所有的國營企業都要課征;有的隻對營利事業課征,對鐵路、航空、郵政、電信等部門則不課征。
中國的所得稅
中國長期處于封建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發展緩慢,缺乏實行所得稅制度的社會經濟條件,直到清末才有實行所得稅的倡議,但屢議屢辍。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于1936年10月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與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37年以後又陸續開征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财産租賃出賣所得稅等。這些所得稅構成國民黨政府時期的直接稅系統。其中,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最多,它的負擔主要落在當時抗戰後方處于困難境地的民族工商業者包括中小工商業者身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了舊的所得稅制度。1950年政務院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規定的所得稅有薪給報酬所得稅(未開征)、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10月改為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征)和工商所得稅(包括在工商業稅中)。在生産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稅主要是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征收,它對調節各階級收入,促進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扶持和發展合作社經濟起了一定作用。在生産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工商所得稅主要向集體所有制企業征收。從1963年到1978年,通過工商所得稅的征收,為國家積累了一部分建設資金,提高了企業經營素質,促進了集體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在1982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不征所得稅。
1980年以來,中國的所得稅制度有了比較大的變化。适應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需要,并為了維護國家的權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了正确解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促進國營企業建立與健全經濟責任制,保證财政收入穩定增長,國務院于1983年 4月12日批準财政部《關于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1984年 9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截至1986年,中國有五種主要所得稅,即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工商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
就國營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課征的稅。中國過去對國營企業沒有開征所得稅,而是實行企業有利潤要全部上交,有虧損由财政撥款彌補,各項主要開支向财政申請撥款,即“統收統支”制度。這種制度不利于正确解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1979年以後,國家對這種制度作了不少改進。1983年,國務院為了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用稅收形式固定下來,使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逐步作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決定實行“利改稅”,把國營企業上交利潤改革為交納所得稅的制度。1984年 9月通過頒布國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又進一步完善了國營企業的所得稅制度。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實行獨立核算的國營企業。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國營企業所得稅稅率按企業類型分别制定。大中型企業适用55%的比例稅率;小型企業、飲食服務企業和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國營大中型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一般都留歸企業支配,但少數剩餘利潤較多的企業,還要交納調節稅。
國營企業調節稅是對國營大中型企業交納所得稅後超過合理留利部分的利潤課征的稅,它是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補充形式。由于價格、資源條件、資金有機構成、地理位置、交通條件、生産結構、産品結構等方面的不同,中國國營企業的利潤水平,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很不相同,在不同地區的同一行業也不相同,而且有的相差懸殊。按同一比例征收所得稅後,有些企業還有較多的剩餘利潤。調節稅就是把這部分企業的剩餘利潤加以調節的稅種。國營企業調節稅稅率主要根據1983年時企業的基期利潤及留利水平由财稅部門商同企業主管部門按戶核定。為了鼓勵企業增産增收,對企業當年利潤比基期利潤增長部分減征70%的調節稅。
工商所得稅
對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就其利潤所得課征的稅。納稅人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的工交企業、鄉鎮企業、縣以下基層供銷社、城鄉個體勞動者和一部分農村專業戶等。1984年以前,工商所得稅稅率是按納稅人的不同類型分别确定的,稅率比較複雜。1984年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後,各類納稅人同國營小型企業一樣,都實行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課征的稅。随着生産力的不斷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國際之間的經濟聯系也在迅速發展,許多國家都在利用這種國際經濟聯系發展自己的經濟。中國有豐富的資源和巨大的市場,對外資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國的涉外稅法就是适應新形勢的需要而制訂的。它具體體現了“稅負從輕、優惠從寬”的原則,為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為更多地吸收外資,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創造條件,以加速中國的經濟發展。
合營企業所得稅為30%的比例稅,另按應納所得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為鼓勵客商将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内使用或轉為投資,客商分得的利潤彙出國外時,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不彙出的不征。合營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主要有:①對新辦企業實行減免稅。②對特定經濟部門和經濟落後地區的投資給予較長時期的減稅。③對再投資的減稅。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内再投資,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④合營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從以後年度利潤中彌補,但最長不超過五年。⑤凡确有需要實行快速折舊的,經批準後,允許實行加速折舊。
外國企業所得稅采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20%,最高一級稅率為40%;同時,按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10%交納地方所得稅。稅後利潤彙出國外時,不再征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内不設經營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應交納20%的所得稅(通常稱預提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交。同時,對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國企業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
1984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對經濟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涉外企業的所得稅實行免征和減征的優惠。在經濟特區(簡稱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内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資經營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這些城市和特區的老市區内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資經營的生産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批準以後,也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這些地區的上述企業征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免優惠的,由當地政府決定;客商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都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特區、開發區合營企業客商分得的利潤彙出境外時,免征所得稅。此外,對于上述地區涉外企業征收的工商統一稅也作了減免規定。采取上述措施,将有利于這些地區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産率,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個人所得稅
對自然人(包括居民與非居民)就其個人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在中國境内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交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運用;不在中國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隻就從中國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稅,這是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運用。中國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其征稅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其他所得。對上述各項所得,規定兩種稅率:①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共分七級,最低一級稅率為5%,最高一級稅率為45%,按月征收。②其他各項所得稅率,采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按次征收。對納稅人的各項所得,實行分項計算和扣除費用。對工薪收入每月定額扣除費用 800元,作為本人及贍養家屬生活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僅就超過800元的部分作為應稅所得額依率計征;對勞務報酬等其他所得采用定額與定率兩種費用扣除方法,即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都扣800元,收入超過4000元的都扣20%。同時,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并參照國際稅收互惠慣例,列舉一些免稅項目。
分類
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等;
利得稅—資本利得(資本活動帶來的);
收益稅—土地收益,房産收益;
社會保險稅(對個人所得的一種扣除)。
經濟意義
對比來講,商品課稅比較有效率,但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所得課稅能較好促進公平,但在效率方面有欠缺。一般認為付出一定的征收成本,以改善社會公平狀況是非常必要的。
1.所得稅與公平
所得課稅具有稅基廣泛,稅率累進的稅制特征,加上對各種寬免(寬指稅基寬與容,免指稅基範圍的免除)與扣除項目的設置,可以有效的促進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
稅基廣泛,所得稅僅次于商品勞務稅的征收
2.所得課稅與效率
通過所得課稅實現經濟的有效性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與效率損失。所得效率包括經濟效率與行政效率。經濟效率是指所得稅是否能最有效的配置經濟資源,給社會帶來的負擔最小或利益最大。行政效率是指稅收的征納成本是否減到最小稅度,給國家帶來的實際收入最大,給納稅人帶來的額外負擔最小。
3.所得稅對經濟的影響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影響經濟。
(1)所得稅與經濟穩定。經濟穩定—所得稅對經濟波動大的國家,都是靠所得稅“燙”平。
①政府自決改變财政支出規模、方向的政策
②稅收的自動穩定器。由于所得稅性質決定,所以具有“自動穩定器”的特點。
③相機決策的稅收政策。
(2)所得稅與經濟增長
在經濟增長過程中,消費、投資等要素對經濟增長最直接。個人所得稅直接影響消費需求,既而間接影響投資需求。企業所得稅的稅後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稅後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響企業的投資回報率,進而影響投資。
總之,企業所得稅對經濟增長有直接影響,其促進經濟增長的功能是由兩個功能實現:所得稅率降低;企業不同具體政策的應用,如折舊、存貨、投資抵免等政策對微觀經濟的影響。
特征
首先,稅收負擔的直接性,因此不易于轉嫁。
其次,稅基的廣泛性。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可以是來自家庭、企業、社會團體等各種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間内可以獲得的個人純收益。
再次,征稅管理具有複雜性。因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根據複雜計算所得到的應納稅所得額,在此基礎上才能計算出應納稅額。在企業裡,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需要進行分配扣除。在家庭中,也需要複雜計算。
然後,稅收分配的累進性。累進性,指經常性項目通常采用累計稅率,稅率設計時盡可能體現量能課征的公平性原則。以體現在縱向公平方面發展積極作用。
最後,稅收入的彈性。
稅收入的彈性是指在累進的所得稅制下,所得稅的邊際稅賦随應納稅所得稅的變化而變化,從而使所得稅的收入随着經濟繁榮而增加,随經濟衰退而降低,不僅使稅收收入具有彈性,而且可發揮調控經濟的“自動穩定器”的功能。
免征所得稅的相關通知
近三年地方政府債利息免征所得稅:
财政部9月22日發布《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