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

會計學術語
彙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稅款彙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後,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1]
    中文名:彙算清繳 外文名: 别名: 類型:管理類 審計和申報時間:每年的1月和5月底 出具報告時間:5天 對象:納稅人

定義

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規定時期内,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确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彙算清繳的對象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财務會計制度健全、帳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齊全,核算規範,能正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認定适用查帳征收的企業,均應當在年終進行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其适用對象具體包括: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内資企業或者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有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組織。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内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産、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包括依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及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納稅人納稅年度内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1998-10-20國稅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規定,内資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内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内,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産、撤銷等終止生産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内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産、經營之日起60日。

應注意的是: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後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于年度終了後15日内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彙算清繳時一并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内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在核準的期限内辦理。

(3)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後,予以核準。

(4)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産或終止生産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産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内辦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并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繳稅款。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後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彙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彙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采用“應付稅款法”

1.計算出應繳或應補繳的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實際上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實際收到退回的多繳稅款時,作與上述方向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

1.計算出應繳的所得稅時,需減去(或加上)本期發生的遞延稅款:

借:所得稅

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或貸:遞延稅款)

2.實際上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注意事項

企業要做好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應在準确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申報彙繳要按期

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5個月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如果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比如受冰凍災害的影響),可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财産損失要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産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産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産已符合法定資産損失确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該《公告》第五條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産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減免優惠要備案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号)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确認後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納稅事項要調整

目前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很大,在成本費用稅前列支方面,稅法規定了可以列支、不允許列支和限制性列支等項目,這就要求納稅人逐項審核成本費用項目,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在彙算清繳時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一般會涉及賬務調整和納稅事項調整。賬務調整隻是針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所作賬務處理的調整,納稅調整則是針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前者必須進行賬内調整,通過調整使之符合會計規定;後者隻是在賬外調整,即隻在納稅申報表内調整,通過調整使之符合稅法規定。

年度虧損要彌補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填報口徑要統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财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緻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确的,在沒有明确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财務、會計規定計算,以統一填報口徑。主要包括準備金稅前扣除、資産損失稅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投資損失扣除、稅收優惠、彌補虧損、企業資産處署等系列數據填報,要遵循有關稅收法規、财務制度規定,确保口徑一緻。

電子申報程序要熟練

在系統安裝後首次輸入企業信息的時候要仔細填寫企業的基礎信息,包括企業的行業、經濟性質、核算方式即就地繳納還是彙總繳納等,這些基礎信息都要填寫,而且要和稅務登記信息即稅務局的CTAIS中登記信息一緻,才能申報成功。企業在錄入數據的時候,每張表格包括主表、附表和财務報表都要填寫,沒有數據的就填零。特别是财務報表的期初和期末數都要填,而且資産負債表的期初數不能為零。去年有些企業的資産負債表的期初數都填零,結果不能打包通過,新開戶的企業資産負債表的期初數就填寫企業開業時的經濟狀态,記住不能零。在申報表的主表中,如果企業是虧損的,在應納稅所得額這一欄不能填負數,應該填0。

為了幫助企業正确納稅申報,減輕小企業減輕稅負,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活動的合理策劃,為企業創造效益,幫助企業在向稅務機關順利完成納稅申報,結清企業所得稅稅款。暢捷通會計家園舉行了一系列的關于彙算清繳的專家視頻講座,其中有國家稅務部門的專門親自坐陣,為企業支招,就企業關注的熱點話題現場講解,其中有陽光節稅,合同與納稅,小企業稽查風險防範等講座,另有多名專家線上互動答疑,幫助财稅人員學習和進步。同時在問答區開僻有稅收相關的專欄,衆多知名财稅專家為企業解讀彙算清繳的政策及問題。

稅前扣除

鉑略咨詢舉辦的彙算清繳培訓

自2008年兩稅合并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号)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鉑略咨詢為Linked-F會員總結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個項目和處理要點:

一、工資薪金及相關支出的稅前扣除

二、職工教育經費範圍

三、勞動保護性支出

四、成本及費用支出管理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定義

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七、運輸費用

八、管理費用

九、開辦費支出

十、業務招待費支出

十一、差旅費

十二、會議費

十三、咨詢費支出

十四、綠化費支出

十五、财務費用

十六、固定資産的“成本調整”

十七、裝修裝潢支出

十八、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資産

程序概述

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的程序

一、内資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三、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個資合夥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其在下列幾個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參照内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規定予以适用。

彙算清繳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内預繳,年度終了後30日内,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年度終了後3個月内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彙算清繳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興辦兩或以上企業時的彙算清繳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别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時,區别不同情況分别處理:

⑴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别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确定适用稅率,以該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彙算清繳;

⑵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有合夥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彙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緻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⑶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夥企業的,應報送彙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彙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風險防控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風險的含義

所謂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風險(以下簡稱"彙算清繳風險")是指負有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義務納稅人在主觀遵從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于自身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稅務行政當局的征管活動等各種内外部原因,造成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義務的不遵從以及不當遵從,導緻各種經濟利益損失和權益滅失的可能性。其中,經濟利益不僅包括原有經濟利益,還包括未來的經濟利益;權益亦然。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這一概念:

⒈隻有負有企業所得稅彙算繳納義務的納稅人才有可能産生彙算清繳風險。目前,除核定應稅企業所得稅稅額的納稅人不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外,其他納稅人均須于每年5月底前履行彙算清繳義務。

⒉彙算清繳風險以納稅人在主觀上遵從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因納稅人主觀上不遵從稅收法律法規包括偷稅逃稅所引發的不利後果并不屬于彙算清繳風險範圍。因為納稅人主觀違法已經不再是是否産生風險問題了,而是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⒊引發彙算清繳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納稅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稅務行政當局方面的原因,還可能是由其他第三方引起的;既有稅收征納雙方理解與執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定者立法方面的原因。

⒋對納稅人來說,彙算清繳風險更多的隻是一種可能性,并不表明納稅人必然承擔這種風險。可能與現實之間是存在本質差異的。如果已經成為現實,那麼就不再是風險了,而是損失。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風險的表現

彙算清繳風險主要包括下列幾種形式:

經濟負擔風險

所謂經濟負擔風險是指可能會造成納稅人經濟負擔增加的一種彙算清繳風險。這裡的經濟負擔應當作廣義理解,既可能是經濟負擔的絕對增加,如多繳納稅款;也可能是經濟負擔的相對增加,如經濟利益減少。經濟負擔風險包括納稅成本增加、繳納額外稅款、繳納稅收滞納金以及其他經濟負擔的增加等。這裡我們需要強調兩點:其一,納稅人在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多繳納的稅款并不都會成為納稅風險,因為按照稅法的規定,如果納稅人多繳納了稅款,那麼稅務機關發現的應當立即退還,而稅務機關發現的,可以在彙算清繳結束之日起三年内申請退還。其二,一些人士通常會将稅收滞納金作為行政處罰風險,而且稅收滞納金确實兼具補償性與處罰性,但是鑒于中國稅法中滞納金與罰款是并處的,因而我們将稅收滞納金為經濟負擔風險。

行政處罰風險

行政處罰風險系指在納稅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違法的故意,甚至于不存在主觀過失的前提條件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稅收法律政策本身的原因而在實質上違法,可能面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為此承擔稅務行政責任的一種風險。鑒于目前中國稅收法制還不完善,稅收行政執法水平還相對較低等原因,中國納稅人所面臨的行政責任風險是非常高的。同樣,我們也必須強調,對于納稅人來說,并不是所有的違法都是需要承擔行政處罰風險的,因為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實施的一般稅收違法行為如果在五年内未被稅務機關發現的,稅務機關就不能再行處罰了。

刑事制裁風險

與行政處罰風險相似,刑事制裁風險是指納稅人在主觀上不存了違法故意的情況下,但實質上卻構成稅收違法并且情況或者程度較為嚴重,可能面臨刑事制裁的一種風險。必須強調,目前中國納稅人的刑事制裁風險并不多源于納稅人自身。從理論上講,納稅人主觀故意性偷稅逃稅并不屬于納稅風險的範疇,而稅收犯罪在犯罪構成上也都需要納稅人具有主觀的犯罪故意。但是鑒于中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非常不完善,而且執法與稅收司法的水平也不很高,因而,實踐中,納稅人的很多非主觀性稅收違法行為也被作為犯罪行為處理了。可以說我們很多納稅人都是在不存在任何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的。

信譽損失風險

除了上文的有形風險外,對納稅人來說,還存在着一些無法計量或者無法用數據表示的無形風險,這就是信譽、商譽以及名譽損失風險。這種風險通常表現為納稅人被稅務行政當局裁定實行了稅收違法行為時,其他納稅人會因此而對其誠信、信用等産生懷疑,就可能不願再與其進行交往、合作,就有可能使其生産經營活動遭受嚴重的影響。雖然這種影響,在中國目前條件尚不很嚴重,但是在國外,這種風險是非常嚴重的,别說是一次偷稅、逃稅,即使是一次小小的稅收計繳失誤,也有可能導緻信用危機并最終而遭緻破産。可以說,随着中國稅收法治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相信在不久的将來,信譽損失風險将會越來越大,因此,對我們納稅人來說,切不可掉以輕心。

權利滅失風險

所謂權利滅失風險是指納稅人未正确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進而導緻相關稅收權利的滅失。所得稅彙算清繳中的權利滅失風險是非常普遍的,比如說納稅人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收優惠,但因為未進行備案,那麼也就可能不能享受優惠了;再比如說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但因為未進行認定,因而也就不能适用15%的低稅率優惠了。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風險的防控策略

引發所得稅彙算清繳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納稅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稅務行政方面的原因,還有稅收立法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自然,納稅人針對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策略:

進行稅收業務培訓是根本的風險防控策略

納稅人不理解或者不能正确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是引發彙算清繳風險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對納稅人來說,消除與防範彙算清繳風險的最主要策略就是熟悉企業所得稅政策。基于此,納稅人在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當鼓勵财會辦稅員學習和掌握企業所得稅業務,必要時,可以讓他們系統地參加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等社會機構組織的彙算清繳培訓,包括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風險防控以及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的專項培訓。但是我們必須強調,納稅人不應該無節制地參與培訓,而必須注意培訓成本的控制。

開展會計核算審核是基礎的風險防控策略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的,因而,納稅人會計核算的正确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果的正确與否,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着彙算清繳的風險及其在小。自然,納稅人在開始所得稅彙算清繳前,就必須對其會計核算進行一次全面和徹底的檢查與審計,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其中的差錯與不當之處進行糾正與調整。就目前而言,在對會計核算進行審核時,納稅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按照規定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證。如果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那麼應當采取與業務相差方進行聯系,進行補救。必要時,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補開合法有效的發票。當然,這裡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其一,審核特别是補正合法票據必須在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其二,采取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補正票據時,必須注意補正成本問題,如果補正票據的成本較大,甚至超過了直接調增納稅所得計算企業所得稅即不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那麼納稅人應當選擇放棄票據補正。

⒊正确調整稅會差異是主要的風險防控策略。

會計與所得稅法間是存在較大差異的,這就需要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就兩者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如果納稅人未将其間的差異進行調整,那麼不管其會計核算多麼完美,對稅收政策的掌握多麼全面,都不能根除彙算清繳風險。因此,納稅人在确保彙算清繳不産生風險,就必須比較、調整兩者間的差異,特别是能夠按照稅法的規定和要求進行正确計算繳納所得稅稅款。

争議事項書面請示是重要的風險防控策略。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納稅人經常會遇到了些似是而非的争議問題,比如說本年1月份(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實際發放的上年的工資是作為本年的費用還是作為上年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再比如說本年2月份(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間)實際取得的上年發生費用的發票是否可以作為上年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對于這些争議事項,納稅人通常會向稅務機關進行咨詢,比如說撥打12366電話等。但是任何口頭的咨詢都是存在風險的,特别是征收、管理和稽查分享後,三方的政策都可能不是統一的,因而,納稅人最為保險的策略就是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請示并要求書面答複,這樣,即便以後稅務機關檢查或者換人,那麼,納稅人仍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處理的是依據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的,即便要補稅也應當按照稅務機關原因處理,即不得加收稅收滞納金。

及時提請備案審批是關鍵的風險防控策略

在彙算清繳中,納稅人多繳納所得稅稅款是比較常見的風險之一。納稅人多繳納所得稅稅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納稅人未履行稅法規定的程序性義務,比如說資産損失事項因未将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而不能進行稅前扣除。因此,對納稅人來說,必須把握好政策與時機,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特别是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在及時聘請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審核和鑒證證明的前提下,按照稅法以及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備案以及審批資料。

認真填報并按時納稅申報是最終的風險防控策略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是納稅人履行所得稅彙算清繳義務的形式要件,也是納稅人是否全面履行所得稅彙算清繳義務的法律證明。實際上,上面所提到的五項策略都是為了填報納稅申報表服務的。納稅人的所有努力,包括對會計核算的檢查,對财務辦稅人員的培訓,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正确地填報納稅申報表。如果納稅申報表錯了,那麼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也就錯了,所得稅彙算清繳的風險依然存在,控制與化解納稅風險的目标也就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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