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

書面說明
處分決定書是指對當事人的違法違紀事實進行真實、準确、細緻的說明,對處罰的依據和理由進行充分論證,對事件進行科學定性,内容完整全面的書面說明。具有極大的鮮明性,能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中文名:處分決定書 外文名:Decision on disciplinary action 别名:

常見問題

處分決定标題不夠準确。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标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從處分決定文書結構看,在發文機關和處分事由之間使用介詞“關于”,在處分事由和處分決定之間使用助詞“的”。黨紀處分決定文書标題一般表述為:關于給予某某(同志)(處分種類)處分的決定,政務處分決定文書标題采用相同的表述方式。  

處分種類表述不夠規範。

處分種類要嚴格按照黨紀處分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使用。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因此給予被處分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前面不加“黨内”兩字。

同理,給予政務處分的前面不加“政務”兩字。但在對外發布通報時,當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同時提出,為有所區分,可以表述為黨内警告或者政務警告。  

申訴權利保障不夠全面。

黨章第四條賦予了黨員申訴權利,《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作出細化規定,即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内容并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在黨紀處分決定文書中受理申訴的黨組織是指作出或者批準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以及作出或者批準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黨紀處分決定文書應同時寫明可直至向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如縣級紀委辦理的違紀案件,黨紀處分決定文書中受處分黨員申訴權利應表述為“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縣紀委、縣委或市紀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訴”,政務處分決定文書也應載明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申請複審、複核途徑。實務中,這部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對受處分黨員設定申訴時間,對受處分黨員設定受理申訴黨組織層級,如沒有寫明可直至向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處分條款适用存在遺漏。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實務中,有些處分決定文書沒有寫明對違紀所得的處理,有些沒有寫明違紀所得處理的條規依據,對量紀情節條款的引用不重視,如被處分人存在從輕、減輕等量紀情節,卻沒有引用從輕、減輕條款;違紀行為發生在新修訂《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之前,需要适用行為發生時的黨紀處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定性量紀時,沒有引用黨紀處分條例中“從舊兼從輕”條款等。  

處分生效時間不夠精準。

處分決定存在多個時間節點,既有文書形成時間,也有集體審議時間和領導簽批文稿時間,并且多個時間節點存在時間差。實務中,我們發現有的處分決定生效時間為領導簽批處分決定文稿的時間。紀律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因此非報批案件處分決定生效時間應以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時間為準,報批案件處分決定生效時間以本級黨委、上級紀委、上級黨委研究通過時間為準。處分決定文書落款時間應與生效時間保持一緻,有關領導簽批處分決定文書日期可作為處分決定印發時間。  

免予處分沒有制作文書。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對犯錯誤黨員免予黨紀處分的批準權限問題的答複》(中紀法複〔1995〕2号)規定,免予黨紀處分是根據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具體情況,本應給予較輕的紀律處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處分的條件,因此,對其免去應給予的紀律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由有關黨組織作出書面結論和決定,并按照警告處分的報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

實務中,我們發現有免予黨紀處分卻沒有制作相應文書的情況,甚至還有免予黨紀處分直接在監督檢查部門或者審查調查部門處理結束,而沒有移送案件審理室進行審理的情況,上述做法均不妥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符合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決定。因此,符合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需移送審理并經過集體審議,同時按規定作出免予處分的書面決定。  

審議主體填寫不準确。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貫徹黨中央關于國家監察工作的決策部署,審議決定監委依法履職中的重要事項。第五十六條明确規定,審理報告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後,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從上述相關條款可以看出,不管是紀委審查的案件還是監委調查的案件,案件審理報告均需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并由其審議通過。實務中,我們發現有的政務處分決定文書中寫明“經監委委務會議研究”等内容,不符合審議主體的相關規定

叙寫方法

緊扣構成要件主線

構成要件是指依據紀法規定認定有關行為構成某種違紀違法行為時所需具備的各項條件。事實叙寫隻有緊緊圍繞構成要件展開,才能為後續定性處理打好基礎。脫離了構成要件主線,事實叙寫就會沒有方向、抓不住關鍵和重點。實踐中時常出現“記流水賬”、詳略不當、遺漏要點等問題,主要原因就在于沒有緊扣構成要件。  

具體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抓住構成要件主客觀方面必備要素。要從紀法條文規定出發,解構出構成某種違紀違法行為的必備要素和具體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結合,避免主觀歸錯。事實叙寫時要全面涵蓋解構出的必備要素,不能随意删減或含糊其詞。對于與構成要件無關或者關系不大的事實,比如案件背景事實、邊緣事實等,可以簡寫略寫甚至不寫。

二是突出是與非、此與彼的界限和差别。案件定性既要精準判斷是否符合某種違紀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也要準确識别此種違紀違法行為與其他違紀違法甚至涉嫌犯罪行為的區别。在事實叙寫時,要善于以構成要件為指導對事實進行概括和提煉,着重突出描述與上述界限差别有關的事實和細節,清晰體現出是否構成違紀違法、構成此種違紀違法還是彼種違紀違法。

三是堅持定性事實與量紀事實并重。事實叙寫要為準确定性服務,也要為精準量紀做準備。對案件的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情節事實,要清晰、準确予以描述,避免産生量紀不當、畸輕畸重的問題。  

把握叙事邏輯輔線  

違紀違法事實叙寫雖然不是單純的“講故事”,但必須要像“講故事”一樣讓人看懂。叙述性和說理性是内在統一的,很多時候把事情說清楚了,道理自然就明白了,提高叙述性也就提高了說理性。

實踐中,主要有兩類問題亟待解決:

一是套用構成要件高度抽象概括叙述事實,甚至一筆帶過。

二是事情經過内容繁雜、叙述混亂,讓人不清楚不明白,引發歧義和猜測。構成要件解決了“講什麼”的問題,叙事邏輯則是“怎麼講”的問題,以叙事邏輯輔線協助構成要件主線,可以更好地把事實講清楚、說明白。 

需要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是叙事要素具體齊全。違紀違法事實叙寫一般包括行為主體、對象、時間、地點場所、起因動機、主觀過錯、方法手段、行為内容和結果、因果關系等叙事要素。具體要叙述哪些要素,應當按照所涉違紀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以及個案叙述需要予以确定,要素内容應當具體鮮明,不能籠統概括。

另一方面是叙事邏輯清晰易懂。叙事邏輯要按照視角、時間、空間、層次等幾個方面綜合把握,既要從事實本身出發,原原本本講清楚,也要從閱卷者角度考慮,有條有理說明白。對所涉問題線條簡單、條理明晰的,一般采取以時間順序為主軸,按照行為事實由内到外、由前到後的發展脈絡依次叙寫。

對于問題情節複雜、涉及人員衆多的,可以打破時間順序,按照事實發生空間、所涉問題結構層次等角度逐項叙述,之後再予以總結歸納,形成“分——總”結構。  

對照四個檢驗标準

按照上述——主線——輔線确定事實叙寫的思路和框架後,還要特别注意内容和表達方面的要求,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檢驗标準:

一是證據充分。處分決定書中叙寫的違紀違法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證實,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不能主觀臆斷、随意描述,尤其是對關鍵、重要事實,原則上要有兩個以上證據相互印證。

二是用語規範。事實表述要做到用詞規範嚴謹,使用紀言紀語、法言法語,不能随意使用俗語、方言俚語和不規範簡稱,不能使用感情色彩強烈、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詞彙,也不能随意造詞。

三是表達精确。精确有精簡和準确兩層含義。一方面要表達精簡,避免同義反複、冗詞贅語等,做到言簡意赅;另一方面要表達準确,不能出現語病和邏輯矛盾,也不能為了表意方便随意省略事實、歪曲事實。在精簡和準确不能兩全時,必須要準确優先。

四是符合規定。違紀違法事實中如果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内容,要注意保密,在不影響事實認定的前提下予以概述,不詳加描述。此外,還要特别注意不能随意突破違紀違法事實材料内容以及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等批準決定機關審定内容,不能任意添加對被處分人不利的事實和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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