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将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職責劃給省地方稅務局。
(三)将省國家稅務局對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财務管理職責劃入省财政廳。
(四)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嚴格征管,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五)健全财力與事權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财政轉移支付制度。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各級政府特别是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大力減少、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承接财政部下放的适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的财政體制改革,建立統一規範的省直管縣财政體制。
(六)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财政體系。調整優化财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範圍和标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七)強化财稅調節收入分配職責,完善省與市縣、國家與地方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财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主要職責
(一)拟訂财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财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财力的建議;拟訂省與市縣、國家與地方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财稅政策。
(二)起草财政、預算、财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财政預算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本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彙編全省年度預決算草案;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及省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标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承擔财政體制管理的責任。負責拟訂省以下财政管理體制,研究提出設區市以下财政管理體制指導性意見,組織實施省直接管理縣(市)财政體制改革;完善地方轉移支付制度。
(五)承擔财政國庫管理的責任。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省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财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法規草案、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權稅目稅率調整、減免和地方稅收政策等重大事項的建議,對地方承擔出口退稅事務實施監管,監督檢查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章制度,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标準和支出政策;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編制管理職責。
(九)負責審核和彙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财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産,參與拟訂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産評估。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财政的經濟社會發展支出、省投資項目的财政撥款,參與拟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财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财政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财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拟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财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二)負責管理省政府的國内外債權、債務。執行國家外債管理的政策,拟訂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負責财政預算内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彙管理;受省政府委托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财政、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三)負責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四)監督檢查财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管理河北省農業開發辦公室。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财政廳設20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機關文稿起草、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新聞、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财務、政府采購、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财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拟訂并組織實施全省财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
(三)預算處(清理規範津貼補貼辦公室)。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财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省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複、調整;承擔省直部門支出标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辦理中央對我省的轉移支付;彙編全省年度預算草案;負責中央代地方政府發債資金管理,負責政府債務的統計決算;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提出對設區市以下财政預算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承擔工商、地稅、質監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等系統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
(四)市縣财政處。
拟訂省對市、直管縣的财政管理體制;拟訂地方轉移支付制度并組織實施;辦理省對市、直管縣稅收返還和年終體制結算;提出對設區市以下财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性意見。
(五)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拟訂全省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财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财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
(六)财政監督處。
拟訂财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财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對财政部門内部财經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行政政法處。
承擔省級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拟訂行政性經費的财務管理制度;承擔統一着裝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處。
承擔省級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财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拟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财務管理制度,拟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财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财務管理有關工作。
(九)社會保障處。
承擔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财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省級财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拟訂有關資金(基金)财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财政監管;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農業處。
承擔省級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财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拟訂财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财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财政扶貧資金。
拟訂農村、農業财政資金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财政對農民各項直接補貼資金的督導、檢查和落實;指導村級财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與農民負擔狀況監測和減輕農民負擔落實工作。
(十一)經濟建設處。
承擔省級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糧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參與拟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拟訂基本建設财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财政管理;承擔财政投資評審管理。
(十二)涉外處(省對外财經交流辦公室)。
承擔省級涉外、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拟訂全省有關涉外的财政政策、制度;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監督資金的使用;負責全省财政預算内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彙管理;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對外财經交流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及方案,承辦有關協調、聯絡和磋商工作。
(十三)企業處。
承擔省級國有資産、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生産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财政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拟訂地方企業财務制度及企業财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有關資産評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處。
承擔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複。拟訂全省地方金融類企業财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
(十五)綜合處。
分析預測全省經濟形勢并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标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拟訂土地、礦産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拟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六)預算績效管理處。
研究提出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審查省直部門績效目标和績效指标;負責組織和監督省直部門預算績效的執行;負責對省級财政支出(含省級财政補助市縣支出)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并提出績效問責和獎懲建議;負責績效評價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市、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十七)會計處。
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内部控制規範、注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負責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撤銷等事項;組織實施國家的會計信息化标準。
(十八)條法處。
組織拟訂全省财稅立法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中有關财政稅收的條款,監督檢查财稅法規的執行;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十九)稅政處。
組織起草稅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研究提出中央授權稅目稅率調整、減免和地方稅收政策等重大事項的建議;對地方承擔的出口退稅事務實施監管;監督檢查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十)機關、事業單位資産管理處(省直公務車輛編制管理辦公室)。
拟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負責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産管理;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編制管理。
河北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辦公室。負責起草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承辦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河北省财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82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農業開發辦公室主任兼任副廳長(不占财政廳廳級領導職數),處級領導職數64名(含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辦公室領導職數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稅政管理的職責分工。根據中央授權,河北省财政廳負責提出地方稅收立法建議,組織起草地方稅收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具體起草地方稅收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由河北省财政廳組織審議後與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共同上報和下發。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對地方稅收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河北省财政廳備案。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職責的劃轉工作,具體方案由河北省财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并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之前仍由河北省财政廳負責。
(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責分工:河北省财政廳負責制定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河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直機關、直屬(部門管理)事業機構和省直部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接受河北省财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組建“預算管理局”和“國庫支付局”兩個挂牌局。由兩位副廳長分别兼任預算管理局局長、國庫支付局局長。預算處、市縣财政處、預算績效管理處和預算編審中心處長(主任)兼任預算管理局副局長;國庫處、省級财政支付中心處長(主任)兼任國庫支付局副局長。上述調整,不增加内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從河北省統計局獲悉,今年1至5月,全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總額1273.2億元,同比增長1.14倍。
為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日前,河北省政府印發意見,明确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優化市場環境,健全監管機制,補齊發展短闆,提升服務水平,構建養老托育公共服務體系。
辦事指南
為了加強财政票據管理,強化源頭控制作用,進一步規範省級非稅收入征繳管理,配合非稅收入管理系統的使用,重新核發财政票據購領證。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财政票據購領證》(以下簡稱《購領證》)是單位購領财政票據的憑證。具有法人資格且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醫療單位,作為财政票據購領單位。單位财務部門在向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提出申請核發新版《購領證》時,須持以下證件、資料:
(一)機構設立和編制的批準文件及複印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三)法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國務院或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複印件。
(五)物價部門、财政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
(六)認真填寫《河北省财政票據購領證審批表》(附件1)并在表上加蓋公章、财務章、法人章。
(七)具備罰沒職能的單位還須提供涉及行政處罰内容的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複印件以及法制辦核發的《罰沒許可證》原件和複印件。
(八)屬于醫療收費的單位還須提供衛生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和複印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省直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批複、省直定點醫保資格證書和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九)屬于計量檢驗、産品質量檢驗等收費的單位,須提供有關部門核發的資格認定材料。
(十)社會團體須提供社團登記證書、學會(或協會)章程及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費标準複印件。
二、使用财政票據的單位如撤銷、分立、合并、轉制以及改變隸屬關系,或者取消、歸并、變更非稅收入項目和調整标準,應在15日内按有關規定持相關資料到省非稅收入管理局辦理《購領證》變更或注銷手續。同時對已撤銷單位使用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據,由單位登記造冊報省非稅收入管理局批準後核銷。
三、從2010年11月10日起核發新版《購領證》。财政票據交舊換新,舊版票據購領證同時作廢,換證工作于2010年11月底結束(具體時間安排見附件2)。
四、繳納重點項目建設資本金和再就業資金的單位需攜帶支票将本年度應繳款項一并交齊後,方可辦理換證手續。
附件:1、《河北省财政票據購領證審批表》
2、财政票據購領證分期分批換發時間表
領導信息
高志立黨組書記、廳長
趙文海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李殿京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專員
高雲霄黨組成員、副廳長
杜彥卿黨組成員、副廳長
牛金祿黨組成員、副廳長
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分黨組書記
姚紹學黨組成員、省财政監督檢查局局長(副廳級)
徐聯中副巡視員
石樹鵬副巡視員
趙建國副巡視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