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huì lù
例子
《東周列國志》第一百五回:“唐玖明至看見廉頗精神強壯,奈私受了郭開賄賂,回至邯鄲,謂趙王曰:‘廉将軍雖然年老,尚能食肉善飯,然有脾疾。與臣同坐,須臾間,遺矢三次矣。’”
解釋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争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争的行為。
出處
《左傳·昭公六年》:“亂獄滋豐,賄賂并行。”
法律
主要的社會危害性有對政府開展工作,對商業活動以排斥競争對手為目的,為争取交易機會。作為屬于刑法第八章類罪,貪污賄賂案件在我國立法和立法機構得到足夠重視。比如刑訴法18條明确規定貪污賄賂案件由檢察院偵查,而不是由公安機關;第37條對于特别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嚴格控制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會見。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區别立法,對我國法制化進程都産生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範圍
财物、财産性利益與非财産性利益。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人作為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為,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為,對于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為有着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案例
市科信局原處長張實獲刑5年9個月
新快報記者 黃瓊
在職期間借科研項目審批受賄67.9萬,7名行賄人中包括兩名中山大學教授
廣州市科信局原局長謝學甯違規被查後,廣州市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年底,該局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處原處長張實被控受賄近68萬元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受審,7名行賄人中有兩名來自中山大學的教授,共“進貢”25萬餘元。記者獲悉,越秀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實構成受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兩中大教授進貢25萬
經查,張實1995年博士畢業後即進入當時的廣州科委工作,2003年後先後擔任廣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及産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高新技術及産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處處長。
據指控,2003年至2013年間,張實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高新技術科研項目申報、評比、驗收廣州市科技與信息化扶持項目申請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7名行賄者賄送的人民币67.9萬元,為他們在申報廣州市相關科研項目中提供幫助。
7名行賄者為兩名中山大學教授(另案處理)、一名張實的舊同事曾某兵(另案處理),四家科技類公司。中山大學教授羅笑南及3名企業高管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另案處理。而張實舊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證人證言證實,張實曾兩次以借錢的名義讓曾某兵共打款20萬元用于買房。
起訴書還認定,在2011年至2013年春節期間,張實三次收受4萬元賄賂,其後在申報廣州市重點軟件企業以及享受相關稅收獎勵政策過程中提供幫助。
投案自首并退繳贓款
此前庭審中,張實對于指控均供認不諱,其供述稱,在他擔任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處長時,涉案企業都是和科信局有業務往來的高科技企業,“企業申報的項目都是和高科技有關的,我提供幫助讓這些企業獲得立項,企業就能獲得資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張實在市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開庭前一日,張實的家屬陸續向越秀區檢察院和越秀區法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張實構成受賄罪,但其積極退贓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判處,遂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