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标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緻力于成就在主動投資管理方面的專業能力和經驗,繼成功運作廣發聚富基金、廣發穩健基金的基礎上,精心推出本基金。
投資理念:強化研究的前瞻性和深度,通過價值類與成長類股票的動态優化配置,獲取長期穩定收益。資産配置:股票、債券、權證和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配置比例為60-95%,債券比例0-35%,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大于等于5%,權證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内進行投資,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意。
基金管理人
一、概況
1、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廣東省珠海市鳳凰北路19号農行商業大廈1208室
3、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号廣東紅盾大廈14、15樓
4、法定代表人:馬慶泉
5、設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6、聯系人:林向紅
7、注冊資本:1.2億人民币
8、股權結構:由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香江投資有限公司和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8.33%、16.67%和16.67%的股份。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馬慶泉:董事長,男,博士,教授,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第三屆中國證券業協會副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曆任中央黨校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廣發證券副總裁、常務副總裁、副董事長、總裁,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第二屆中國證券業協會秘書長等職務。
王鴻茂:董事,男,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廣發證券副總裁、兼廣東發展銀行基金部總經理及廣發證券基金部總經理,現任職于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
歐陽西:董事,男,碩士,經濟師。曾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項目經理,現任廣發證券副總裁兼财務總監。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深圳香江集團、金海馬集團董事總經理,現任深圳香江集團、金海馬集團總裁兼CEO。
董茂雲:獨立董事,男,法學博士,教授,曾任複旦大學法律系副主任,現任複旦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姚海鑫:獨立董事,男,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遼甯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兼遼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現任遼甯大學财務處副處長。
羅海平:獨立董事,男,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荊州市分公司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業務處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國際部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漢口分公司總經理,現任太平保險湖北分公司總經理。
2、監事會成員
餘利平:監事長,女,經濟學博士,曾任廣發證券成都營業部總經理、廣發證券基金部副總經理、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長。
吳寶應: 監事,男,經濟學碩士,曾任廣發證券投資自營部經理,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财部副總經理。
戈俊:監事,男,管理學碩士,曾就職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處、證券部、财務部,曾任證券部總經理助理,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務部總經理助理,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林傳輝:總經理,男,大學本科學曆,曾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北京業務總部總經理、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兼投資銀行上海業務總部副總經理、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
肖雯:副總經理,女,企業管理碩士, 高級經濟師。曾任珠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助理總經理、廣發證券電子商務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經紀業務總部副總經理。
朱平:副總經理,男,碩士, 經濟師。曾任上海榮臣集團市場部經理、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華南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科彙基金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研究負責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蘭惠豔:督察長,女,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廣發證券稽核部經理。
4、基金經理
易陽方: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廣發聚富基金經理,男,經濟學碩士。8年證券從業經曆,曾從事股票發行、資産管理業務,曾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業務員,廣發證券投資自營部副經理。
5、本基金投資采取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如下:
主席:公司總經理林傳輝;成員:公司副總經理朱平、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易陽方、研究發展部總經理許雪梅。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産分别管理、分别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财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産淨值,确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财産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财産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