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上市公司股票增發,英文為SPO(SecondaryPublicOffering),即發行新股,也稱增加發行。SPO常見的種類包括:供股發行,可轉換證券,認股權證,配售,股票細拆,資産拆分上市,子公司分拆。
分類:一級成熟發行(PrimarySeasonedOffering):成熟的公募發行(SeasonedPublicOffering)上市籌措資金,二級成熟發行(SecondarySeasonedOffering):發起人股東将持有的股份由承銷機構認購後向社會公衆發售。
目的:增加股票的發行量,更多的融資。
類别: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
公開增發
公開增發也叫增發新股:所謂增發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個理由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進行優先配售,其餘網上發售。增發新股的股價一般是停牌前二十個交易日算術平均數的90%,對股價肯定有變動。
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是向符合條件的特定的1個或幾個機構、個人投資者發行一定數量的股票。證監會相關規定是,發行對象不得超過35個,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的80%,發行6個月内不得轉讓。
增發目的
為了解決資金困難的局面,可能向其子公司注資,發展新的項目。
增發條件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是指上市公司采用不同增發股票方式都應當具備的條件。
條件有: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财務報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36個月内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12個月内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産、财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12個月内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産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12個月内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重要資産、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24個月内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财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3年及一期财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資産質量良好。不良資産不足以對公司财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确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3年資産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财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不存在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蓦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産、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産生同業競争或影響公司生産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增發優點
融資費用及融資成本很低。定向增發進行融資的申請及實施程序相對來說很簡單,操作起來也很方便。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融資方式的融資對象是上市公司特定的少數大股東,融資簡便并且不會失去控制權,好多程序和操作也容易掌控。以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融資的方式進行股權再融資,它的增發定價也比較容易确定,資産注入時的股票定價的折扣率也相對好确定。
增發程序
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其他必須明确的事項。
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确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并決定核準或不核準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内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内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增發影響
增發方式:公開增發,對二級市場的股價是有壓力的,對資金的壓力就更大,如果在市場不好時增發,就絕對是利空。如果是定向增發,那麼對二級市場的股價影響就小一些,而且如果參與增發的機構很有實力,表明市場對其相當認可,可以看做利多。
增發價格:如果是公開增發,價格如果折讓較多,就會引起市場追逐,對二級市場的股價反而有提升作用。如果價格折讓較少,可能會被市場抛棄。如果是定向增發,折讓就不能太高,否則就會打壓二級市場的股價。
增發風險
随着相關政策的逐步放開,并購重組和再融資不再受政策限制,可以一并進行,直接促成近期不少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和并購重組事件。而定向增發和并購重組的背後還暗藏了部分上市公司旨在通過連續停牌方式從而“鎖定”更低的發行價格目标。
“低價可以讓定向增發參與者獲取股票複牌大漲帶來的巨大收益,部分公司接二連三地将定向增發和并購重組‘紮堆’進行,存在套現隐患。”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嶽屾山說。高明華則認為,當定向增發的募資用途多為補充流動資金或實際意義不大的投資項目時,存在“鎖價”輸送利益的可能。
“與此同時,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會吸引資金介入炒作,引發公司股價上漲,但也存在機構借此獲利出逃的可能,從而導緻暴漲暴跌,這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杜征征說。并不是所有的定向增發都能提升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吳士君認為,從并購角度來看,如果并購方支付的價格過高,并購标的承諾的成長性和收益率不達預期,企業通過定向增發募集資金不用來進行産業轉型升級,不僅浪費了資金,還會增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