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社會

奴隸社會

勞力活動以奴隸為主的社會形态
原始社會後期,随着石器的發展,金屬工具的出現,生産進一步發展,勞動生産率有了較大提高,社會産品除維持人們的生活必需以外,開始有了剩餘。[1]剩餘産品的出現,一方面為一部分人擺脫繁重的體力勞動,專門從事社會管理和文化科學活動提供了可能,從而促進了生産的發展;另一方面也為私有制的産生準備了條件。随着私有制的産生,社會上出現了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原始社會開始解體,奴隸制度逐漸形成,奴隸社會産生。
    中文名:奴隸社會 外文名:Slave society 定義: 解釋:馬克思主義五大社會形态之一 相關:領主壓迫 主要特征:奴隸主處于社會支配地位

簡介

奴隸主擁有奴隸的制度。勞力活動須以奴隸為主,無報酬,且無人身自由。一個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質生産領域勞動者是奴隸,這樣的社會,叫奴隸社會。

原始社會瓦解後出現的人剝削人的社會。以奴隸主占有奴隸的人身、實行超經濟奴役為主要特征。在奴隸社會中,奴隸主在經濟和上層建築居于主導地位,奴隸占有制生産方式決定着整個社會的基本發展方向。奴隸社會最早出現于埃及、西亞、中國和印度,繼而在希臘和意大利等地産生。産生和确立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社會生産力和分工的發展,勞動生産率的提高,使得勞動者能夠生産剩餘産品,從而使奴役他人變為有利可圖的事。

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人類曆史上第一個人剝削人的形式,即奴隸占有制。最早的奴隸主是原始社會内部分化出來的氏族貴族。最早的奴隸是氏族部落戰争中俘虜的外族人。随着原始社會的解體,氏族部落内部貧富分化不斷加劇,富裕的氏族貴族對貧困的氏族成員的奴役也日益加深,其主要形式是債務奴役,無力還債的貧困氏族成員往往被債主賣到其他氏族部落充當奴隸。此外,懲罰罪犯、海盜掠奪、拐賣人口、奴隸買賣、家生奴隸等也是奴隸的重要來源。随着奴隸與奴隸主之間的矛盾和鬥争日趨激烈,作為奴隸主階級鎮壓奴隸和其他被剝削者工具的奴隸制國家應運而生。

人類曆史上最早在亞洲、非洲和歐洲出現的國家,都是奴隸制國家。階級結構和階級鬥争在奴隸社會,居民被分為自由民和奴隸兩部分;在自由民内部一般又可分為占有奴隸的奴隸主和不占有奴隸的自力謀生的勞動者;奴隸内部又劃分為若幹集團;在自由民與奴隸之間還存在着許多過渡性階層。在自由民内部,存在着面臨淪為奴隸危險的平民與奴隸主貴族的鬥争;在自由民與奴隸之間,在奴隸占有制國家與被奴役的外邦人或臣民之間,都存在着明顯的對立。奴隸反抗奴隸主的鬥争,被奴役的氏族部落反抗征服者的鬥争,往往表現為大規模的起義。

但奴隸反抗奴隸主的方式,更為經常的是消極怠工、逃亡、破壞生産工具或殺死個别窮兇極惡的奴隸主。在反抗奴隸主剝削和奴役的鬥争中,奴隸有時與自由民中的平民聯合行動。随着勞動工具的改善、生産技能的積累、勞動分工的發展,奴隸占有制的生産關系日益與社會生産力的進一步發展産生矛盾。在奴隸社會末期,出現了一批由奴隸主階級中産生的大土地所有者,廣大自由民逐漸淪為與奴隸處境大體相同的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社會矛盾日益激化。

各奴隸占有制國家通過長期的不同形式的革命性變革,逐步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大土地所有者演變為封建主,奴隸和自由民轉化為農奴。以剝削農奴為主的封建生産方式逐漸取代奴隸占有制為主導的生産方式。

類型

奴隸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多數民族和國家都經曆過。由于各地區各民族社會曆史條件不同,奴隸社會也呈現出不同的類型。概括起來,大緻可分為三種類型,即古希臘、羅馬奴隸制,古代東方奴隸制,遊牧民族奴隸制。這三種類型中,以古代東方奴隸制較為普遍。

① 古希臘、羅馬奴隸制,又稱古典奴隸制、勞動奴隸制。其特征表現為私人占有單身奴隸的廣泛性。奴隸主擁有大量的單身奴隸,甚至有占有數百以至數千奴隸的奴隸主。他們把奴隸用于農業、手工業、礦業和其他種類的生産,實行較大規模的奴隸協作。生産的主要目的,不僅是為了自身消費,商品生産也占相當的比重。

② 古代東方奴隸制。有人稱之為“亞細亞生産方式”,也稱家庭奴隸制,廣泛存在于古代東方,如中國、印度、兩河流域。雖然也存在一定數量的單身奴隸,但社會主要的生産者是編制在次生形态的農村公社中的農民。這種農民與單身奴隸不同,他們可以組織家庭,可以有自己的某些經濟,但又是國王或君主的奴隸,具有“普遍奴隸”的性質。階級關系在這裡與農村公社關系、家長制關系結合在一起。社會生産更具有自然經濟的特征。

③ 遊牧民族奴隸制,存在于古代遊牧民族中,如中國的匈奴、鮮卑、契丹,中亞的厭達、吐火羅等。它是建立在遊牧經濟的基礎上,其特點,一是較穩固地保持某種程度的血緣關系和宗法關系,一是通過頻繁的戰争,掠奪和剝削被征服民族,變他們為奴隸。

曆史意義

奴隸占有制社會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打破了原始社會氏族部落關系的狹隘性,從而有利于社會生産規模的擴大,有利于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分工的發展,為整個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化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反抗

斯巴達起義

時代背景兩千多年前,羅馬是奴隸制社會。羅馬人征服别的國家,就把當地的居民變成奴隸。奴隸被稱為“會說話的工具”,他們是主人的财産和商品,沒有任何權利,連子女也屬于主人。奴隸不受法律保護,奴隸主可以任意宰殺自己的奴隸。

奴隸主讓奴隸戴着腳鐐做各種苦役,把最強壯最骁勇的挑出來做角鬥士,放在鬥獸場裡強迫他們同野獸打鬥或互相攻殺,供自己娛樂。這種角鬥極其野蠻殘忍,角鬥的結果是角鬥士全部死亡或留下最後一人。本文講的斯巴達克和另外十個奴隸都是角鬥士。

斯巴達克起義發生于公元前一世紀七十年代末期的羅馬。公元前73年,卡普亞的二百個角鬥士,因為不能忍受暗無天日的生活,逃到維蘇威山上,在斯巴達克領導下舉行起義。許多奴隸從四面八方彙合到斯巴達克那裡。起義的勢力迅速發展,組成了七萬人的起義軍。公元前71年,起義軍跟羅馬軍隊展開了決定性的會戰。起義軍武器不良,又很疲勞,阻擋不住羅馬軍隊的瘋狂進攻,因此失敗了。斯巴達克一直英勇戰鬥到犧牲。

斯巴達克領導的奴隸起義是古代史中被壓迫階級最光輝的一次鬥争,這次起義嚴重地打擊了奴隸主的統治。斯巴達克的英勇事迹永遠被人們歌頌。革命導師馬克思曾稱贊斯巴達克是“古代史中最堂皇的小夥子”。列甯稱贊斯巴達克是“最大一次奴隸起義中一位最卓越的英雄”。

殘酷壓迫

政治統治方面:

①奴隸制國家機構

奴隸主為了維護奴隸制度,不斷強化軍隊、監獄、法庭等國家機構,對奴隸進行統治,鎮壓奴隸的反抗。

②奴隸制是最慘無人道的壓迫制度,突出表現在用奴隸作人祭或人殉。

③奴隸主還常常以摧殘奴隸的生命來取樂。

思想統治:

奴隸主為了維護其統治,還從思想上欺騙和麻痹奴隸,他們編造種種謬論,把奴隸制說成是永久長存的,以使奴隸安于現狀,聽天由命,不作反抗。

總之,廣大奴隸受到了有形和無形枷鎖的束縛,遭受着殘酷的剝削和壓迫,過着最黑暗、最悲慘的生活。

後期生産關系對生産力發展的阻礙

生産關系固有的局限性

表現:在奴隸勞動中故意不使用先進的工具[1],是奴隸制生産關系固有的局限性。

原因:奴隸主不關心生産技術改進;奴隸對強制勞動的反抗。這導緻奴隸主隻給奴隸使用粗笨的不易破壞的生産工具。

例證:金屬工具的使用

從青銅器的種類看,前期多是生産工具,後期則以禮器和兵器較多。

工具在種類上偏重于手工業生産。農業生産仍主要使用石器,無論是中國還是歐洲,都是這種情況。

在金屬制品的發展上,忽視生産工具的制作。金屬工具的制作,主要不是為了發展生産,而是服從于奴隸主的消費需要和統治需要。

要注意的是:奴隸制生産關系的局限性始終存在于奴隸社會,隻是在奴隸社會的初期和中期的大部分時間裡,尚沒有成為生産關系的主導,隻有在奴隸社會後期的那種條件下,才導緻了奴隸制生産關系成為生産力發展的障礙,所以,奴隸制生産關系的局限性日益明顯地暴露出來的過程,就是奴隸制生産關系從促進生産力發展轉變為阻礙生産力發展的過程。

後期生産力的發展與生産關系的相對落後

奴隸制生産關系的局限性,是在新式生産工具出現以後才充分暴露出來的。新式生産工具的出現,是生産力發展到新水平的标志,但較先進的生産工具在奴隸勞動中不能被廣泛采用,這證明奴隸制生産關系已經成為生産發展的桎梏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新的生産工具的出現之日,也就是奴隸制生産關系走向沒落之時。

生産勞動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奴隸社會後期,奴隸們極端仇視勞動,奴隸主們極端鄙視體力勞動。許多田地荒蕪,手工業衰退,商業停滞,人口減少,經濟蕭條,出現了嚴重的衰敗景象。

根據生産力與生産關系相互作用的原理,生産關系一定要适應生産力發展的要求。當生産力發展到一定程度時,舊的生産關系就不再适應生産力發展的要求,而成為生産力發展的障礙了。奴隸社會末期出現的衰敗現象,就是奴隸制生産關系逐漸與生産力的發展不相适應的重要表現。

在這種情況下,适應生産力發展要求的新的生産關系已經呼之欲出了,奴隸社會已經走到了盡頭,封建制度已經作好了接班的準備。 

中國古代奴隸制度

簡介

中國的奴隸有很多種類,成因也很不相同,總的趨勢是從周朝開始,奴隸或者說主仆的人身依附關系一直在削弱,基本承認到戰國開始就沒有了奴隸制。在民國成立後,中國最終從法律上明确消除了奴隸的存在。

發展

夏、商、周、春秋、戰國時代,都是奴隸制時代,奴隸多産生于戰争,從敵方俘虜的平民成為奴隸,也有因犯罪被貶為奴隸的,有官奴和私屬之分。戰國中期,秦朝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變法結束了這個體制,使國民(自由民)與奴隸獲得了平等的民權地位。漢朝,奴隸的産生主要來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屬,另外東漢末年,人民為躲避戰亂,投靠大莊園主,也成為私屬。漢唐時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賤之分,如部曲(奴隸的一種)毆傷良民要處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論、部曲無罪隻判徒刑且可以用錢贖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沒為官奴。宋朝以前,長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民,也是奴隸的一種。宋朝開始,因雇傭關系形成的主仆關系不再視同于良賤關系。但實際上,私屬奴隸的現象大量存在,不過在法律上禁絕了私屬奴隸、也不允許将良民賣為奴隸。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實行奴隸制,所以官奴盛行。清初也對漢人實行奴隸制,至雍正年間才廢止奴隸制,清初經濟繁榮,康熙皇帝采低稅負,像明朝一樣賣身為奴者實際上已大幅減少。

世界各國古代奴隸制度

朝鮮

在朝鮮王朝,官員若被判了謀反罪,其家人會被充作官婢使用。這些官婢的地位非常低微,可以說相等于國家的賤民。不過,另一方面,國家亦為這些官婢提供一個翻身的機會:若他們有幸可以考醫科成為醫官或醫女,醫官可以除去賤民的資格,而醫女則無法除去賤民的資格。

伊朗

伊朗(舊稱波斯)是第一個廢除奴隸制并在所有的帝國建設及軍隊中使用有償勞動力的文明。波斯帝國的建立者居魯士大帝在他的人權憲章中廢除了奴隸制,這本憲章現在保存在大英博物館裡。

印度

古希臘曆史學家Arrian在他的著作Indica裡寫道:“這一點在印度也是值得注意的,即整個印度都是自由的,根本沒有一個印度人是奴隸,在這一點上他們和拉科尼亞人一樣。然而拉科尼亞人使用希洛特人作為奴隸,但印度根本就沒有奴隸,更談不上任何印度人成為奴隸。”但印度卻帶有嚴重種族歧視的種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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