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标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産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标準、産權轉移登記等條款。盡管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采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産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産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并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于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緻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并據此履行,在産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隻作為登記文件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并不限于這個期間)。按揭貸款買房中,購房人、開發商、銀行三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擔保貸款合同構成關聯合同,當買受人斷供導緻擔保貸款合同違約且尚未辦理完畢産權登記時,開發商享有解除權應建立在其法益保護具有應然性的基礎上。
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
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内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并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
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隻要标的物明确、價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适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緻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産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适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确,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合同範本
樣本一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緻,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将坐落在濟南市---區---路---小區--号樓--單元--室(建築面積--平方米,儲藏室--平方米,産權證号--)房地産出賣給乙方,并将與所出賣該房産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産證複印件及該房産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産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币大寫--;即人民币小寫--。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即小寫--。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個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産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産證手續所産生的有關稅費由-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産過戶手續,待房産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前将該房産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産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産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産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産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緻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産,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産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适移動的物件,并将抽風機一台(型号:),空調兩台(型号:),熱水器(型号:),浴霸(型号:),飲水機(型号:),音響兩台(型号:),涼衣架,房内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内)。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印)身份證号:
住址:電話:
乙方(買方):(印)身份證号:
住址:電話:
X年X月X日
樣本二
出賣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号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号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内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号、土地使用權證号)(房地産權證号)為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産權證上标明)(房地産産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産權證上标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産産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産産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别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别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産轉讓批準文件号為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
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币)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币)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币)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該房屋的産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後,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将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内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關于産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産産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内向房地産産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産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産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别交納。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争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室内附着設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