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以舊換新

汽車以舊換新

中國國務院出台的汽車政策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内需,根據我國家電、汽車産業發展和消費市場實際,有必要實施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措施。這不僅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也有利于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1]
  • 中文名:汽車以舊換新
  • 外文名:無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以舊換新補貼:金額從3000元到6000元不等
  • 細則發布時間:2009年7月13日
  • 主題詞:經濟管理、資源、節約

重要意義

(一)拉動國内需求。随着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我國汽車、家電消費快速增長,保有量大幅增加,淘汰更新潛力較大。據預測,2009年汽車報廢量将達到270萬輛,家電報廢量将達到近9000萬台,如果加快淘汰更新,将促進汽車、家電産業穩步增長。

n(二)促進節能減排。老舊汽車油耗比新車高5%-10%,特别是“黃标車”油耗比“綠标車”高30%,污染物排放量嚴重超标,老舊家電電耗比新家電高20%-30%。實行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有利于提高汽車、家電能效水平,減少環境污染。

n(三)有效利用資源。汽車、家電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鋼鐵、有色金屬、塑料、橡膠等資源,通過“以舊換新”,加快完善汽車、家電回收拆解處理體系,可使這些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n(四)穩定和擴大就業。汽車、家電生産技術含量高,産業鍊長,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不僅有利于促進汽車、家電産業穩步增長,也有利于促進營銷、物流、售後服務以及報廢汽車、廢舊家電回收拆解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發展,安置大量人員就業。n

基本思路

采取财政補貼方式,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進一步擴大内需特别是消費需求,促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堅持與“汽車摩托車下鄉”、“家電下鄉”等擴大消費政策相銜接;與将于2011年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度設計相一緻;既要确保财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做到簡便易行,方便廣大消費者。

實施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内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44号)精神,更好的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按本辦法要求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标車”并換購新車。【“黃标車”定義】“黃标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标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标準的柴油車。老舊汽車、“黃标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财政從一般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商務部會同财政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并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商務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新車銷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分配、落實和監管。

公安部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新車注冊登記,辦理報廢機動車注銷登記并出具《機動車注銷證明》。

環境保護部負責“黃标車”的認定和查驗,并對報廢機動車拆解處理實施環境監管。

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财政、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汽車以舊換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補貼範圍和标準

第六條 補貼範圍: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将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并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緻):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

(四)與《汽車報廢标準規定使用年限表》(詳見附1)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标車”。

“黃标車”可登錄“機動車環保網”查詢,網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别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注銷日期。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隻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一)既符合第六條第四項、又符合第六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又符合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範圍及補貼标準公告(财政部 商

務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規定條件的。

第八條 提前報廢“黃标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标車”并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标準給予補貼:

(一)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标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币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币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币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币5000元。

(二)報廢“黃标車”的補貼标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币6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币5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币4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币5000元;

5.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币4000元;

6.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币3000元;

7.報廢轎車、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人民币6000元。

省級财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黃标車”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調整“黃标車”補貼标準,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務部備案。

車輛報廢更新及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十條 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企業應為依法設立、具備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錄入條件、能夠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印發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第十一條 拟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車主應當将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标車”交售給車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車輛報廢回收有關信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對車輛解體,向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并自收到車輛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将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聯等交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向車主交付《機動車注銷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應在備注欄中注明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總質量、車長、乘坐人數等信息,并将副聯報送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車主在購買新車時,應取得新車購車發票等證明、憑據。

第十四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财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有條件的縣也要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聯合服務窗口設置地點應盡量方便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領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是聯合服務窗口的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審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有效性,以及車主提交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2)等有關材料,核對信息管理系統中報廢車輛回收有關信息,錄入申請、補貼信息,綜合協調、彙總數據等工作。

财政部門負責審核車輛是否屬于申領補貼範圍及補貼标準,并對符合要求車主撥付補貼資金。

環保部門負責查驗報廢車輛是否屬于“黃标車”。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老舊汽車、“黃标車”車主應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市(州)、縣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聯合服務窗口領取,也可從商務部網站下載);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三)《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八)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複印件。

對符合條件的報廢老舊汽車、“黃标車”并購買新車的,财政部門應于受理後15個工作日内将補貼資金發放給車主;對不符合條件的,商務主管部門應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車主逾期提出補貼資金申請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前,各地可采取紙質表格審核等形式,開展補貼資金的審核發放工作。

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中央财政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确定的補貼标準,對地方實行補貼資金包幹。地方調整“黃标車”補貼标準差額所需資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八條 财政部參考各地“黃标車”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級财政主管部門預撥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各省級财政、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補貼資金發放情況上報商務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據補貼資金實際發放情況與各地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補貼資金結餘的使用由财政部會同商務部另行規定。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統籌規劃,引導企業合理布局、完善報廢汽車回收網絡,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向縣延伸回收點,鼓勵企業開展上門服務,方便車主交車和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區域内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名單。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加大投入,按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08)進行标準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與财政等部門溝通和協調。各地财政部門應當安排工作經費,用于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設立、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相關單據印制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老舊汽車、“黃标車”提前報廢。各地出台的相關政策應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一并執行。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會同财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加強對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汽車報廢和換購新車、資金發放、信息統計上報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确保資金安全、及時發放,用好補貼政策。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負責組織做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辦理資料存檔和信息統計工作,并将每月辦理情況按《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發放統計表》(詳見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報送商務部并抄送财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适時将有關信息在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對換購新車的産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條 對買賣、僞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将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号)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有關義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其情節輕重,采取公告違規企業行為、從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企業名單剔除,以及收回或暫停發給《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措施進行處理。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省級财政、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财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财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規定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申請和發放,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車主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填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3),各地應按《“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發放統計表》(詳見附5)報送信息。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财政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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