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發出商品:
1、是指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發出的産成品、庫存商品。會計科目編碼:1407
2、是指在采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已經發出,但尚未實現收入的産品、商品和物資。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銷售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先交付商品,貨款以後分期收回。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确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可以将本科目改為“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别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對于不滿足收入确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确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産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産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商品銷售中,不滿足收入确認條件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