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國際交往基本原則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總理在接見印度政府代表團時,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在亞非會議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緬聯合聲明中改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得到了印方的贊同,并寫入了1954年4月29日簽訂的《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
    中文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外文名: 發生地點: 主要人員: 英文名: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内容: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等 提出:中國政府 提出時間:1954年6月28日 适用領域範圍:國際争端、國際交往

誕生

周恩來1953年12月31日同印度政府代表團談話時的部分内容。1993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四冊。談話指出,新中國成立後就确立了處理中印兩國關系的原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寫入了1954年4月29日簽訂的《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該協定在序言中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定為指導兩國關系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一個整體首次在國際條約上成為國際關系的指導原則。

發展

1954年6 月周恩來總理訪問印度和緬甸。6月28日中印兩國總理發表聯合聲明以及6月29日中緬兩國總理發表的聯合聲明中都确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導兩國關系的原則并共同倡議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一般國際關系的原則。

1955年在印尼萬隆召開的亞非會議通過的處理國際關系的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後,中國政府在11月1 日的聲明中,指出社會主義國家的相互關系更應該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之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與過去幾個世紀以來國際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強權政治是根本對立的。

毛澤東主席1957年在莫斯科向全世界莊嚴宣告,中國堅決主張一切國家實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總理出訪亞洲、非洲和歐洲14國時提出我國經濟援助的八項原則,把五項原則擴展到經濟領域。

1974年鄧小平同志在特别聯大上再次強調,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系應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1988年鄧小平同志更明确提出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準則,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逐步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不僅在各國大量的雙邊條約中得到體現,而且被許多國際多邊條約和國際文獻所确認。1970年25屆聯大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第6屆特别聯大《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内。

意義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超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态發展國家關系的基本原則,已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一個開放包容的國際法原則,集中體現了主權、正義、民主、法治的價值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精辟體現了新型國際關系的本質特征,是一個相互聯系、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統一體,适用于各種社會制度、發展水平、體量規模國家之間的關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當今世界一系列國際組織和國際文件所采納,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贊同和遵守。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有力維護了廣大發展中國家權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髓,就是所有國家主權一律平等,反對任何國家壟斷國際事務。這為廣大發展中國家捍衛國家主權和獨立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成為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聯合自強的旗幟,加深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相互理解和信任,促進了南南合作,也推動了南北關系改善和發展。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推動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摒棄了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壯大了反帝反殖力量,加速了殖民體系崩潰瓦解。在東西方冷戰對峙的大背景下,所謂“大家庭”、“集團政治”、“勢力範圍”等方式都沒有處理好國與國關系,反而帶來了矛盾、激化了局勢。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和平解決國家間曆史遺留問題及國際争端開辟了嶄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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