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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一個政黨或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如黨代會、人代會、工代會、職代會等。由代表大會選舉出若幹委員,再由按照委員數1/5左右的數量推舉出若幹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即常委;常委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擔負該組織的日常決策任務。
在我國現行地方政權中,黨委、政府、政協、紀委等班子中,大都設有常委。軍隊黨委也設有常委。
一般習慣上常委指黨委常委較多。如:省委常委、市委常委、縣委常委、區委常委等。
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共産黨對“常委”的解釋是“常務委員”,也就是一個委員會中若幹特别委員;而目前各級黨委是在委員會的基礎上再設立一個委員會,即常務委員會,對“常委”的解釋也就變成了“常務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中不設立主任等領導職務,所有委員平級。
相關規章
《中國共産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對黨的各級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副書記、書記的職數未作具體規定。這主要是因為,《中國共産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作為黨内選舉工作的一個重要法規,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特點。而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副書記、書記的職數,往往需要根據各個時期的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來确定,一定時期内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也會有一些具體要求。在換屆選舉中,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副書記、書記的職數,應當根據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