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1997年,依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下發了《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号),國家開始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發了《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号),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隻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
考試共有4門課程,《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企業法律顧問實務》。每科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4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在參加《企業管理知識》科目考試時可攜帶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教材是由經濟與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複習指南》(全4冊),2010版教材已于5月28日出版。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曆,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二)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曆,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三)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曆,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并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符合上述相應的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一)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
(二)通過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并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
(三)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内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号),凡符合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年度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由每2年組織一次調整為每年組織一次。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從每年的4~5月份開始(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每年的10月份考試,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為2012年10月20、21日。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為2013年10月19、20日。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為2014年9月13、14日。
成績有效期限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以2年為一周期的考試成績管理辦法。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2個及以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
注冊管理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經貿委申請注冊,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