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是已經提出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而未予支付的;二是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的。這兩種情況,都是屬于已發生保險事故,并都需要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确定提取的數額可以有以下幾種不同的做法:一是根據已支出的賠付金額,它往往是已發生保險事故并已确定賠付金額,但應付而又未付。
二是逐案進行估算,這需要比較準确地估算,它往往适用于損失較大的保險事故。
三是平均估算的辦法,它适用于一般的待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情況,往往由保險公司根據有關的業務資料,計算出每個賠案的平均金額,然後據以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上述幾種提取方法,總的要求是應當提取足夠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處理方式
司法所得知此事後,立即聯系29團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人民調解員,二者合力突破此事件。首先,司法所工作人員安撫劉某的情緒,考慮到劉某的家庭情況告知劉某,訴訟過程較為複雜、緩慢。工作人員和調解員建議走人民調解程序,調解成功後去庫爾勒墾區人民法院做司法确認,法律效力跟訴訟判決的效力是一樣的。
其次,調解員先是通過電話聯系鄭某以及保險公司,詢問此事的解決辦法。約雙方當事人來到29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約定時間定在2021年1月5日早上。雙方當事人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場後開始此次的調解程序。調解員告知雙方權利義務、回避事項、确認彼此身份等。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讓争議雙方先充分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