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契稅

商品房契稅

稅收
商品房契稅[1]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适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中文名:商品房契稅 外文名: 别名: 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所屬:法律法規 拼音:shang pin fang qi shui

相關政策

1、1997年10月1日起,契稅稅率按4%執行。

2、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暫減半征收契稅,但購買别墅等高檔住宅、非普通住房、商業用房屋、房屋受贈行為、交換行為等,不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3、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減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購買非普通或非首套,是3%。

4、納稅人在新契稅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前,購買房屋的,按照原政策執行。

5、以公司名義買商品房,無論什麼樣的房子,都是3%的契稅。

6、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适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飙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隻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随着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着,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麼,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中國台灣的契稅

契稅在中國台灣是對不動産轉讓課征的稅收。1946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契稅條例》,1949年以後被台灣當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不動産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征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兔征契稅。

現行納稅人及稅率如下:

1、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6%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4%申報納稅;

3、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契價2%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征;

4、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

5、分割契稅,由分割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由占有不動産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先典後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産。但供營業用者,不适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産。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産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産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于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不适用之。

五、建築物于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并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不課征契稅之情形:

不動産為信托财産者,于左列各款信托關系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征契稅:

一、因信托行為成立,委托人與受托人間。

二、信托關系存續中受托人變更時,原受托人與新受托人間。

三、信托契約明定信托财産之受益人為委托人者,信托關系消滅時,受托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托,于信托關系消滅時,受托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托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托人與受托人間。

納稅人應于不動産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内,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産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征機關申報契稅。稽征機關收到申報後,應于15日内審查完畢,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人。由納稅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由當地不動産評價委員會評定标準價格,依評定标準價格計征契稅。納稅人應于稽征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内繳納,并領回原繳證件。凡因不動産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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