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緻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總則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n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n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n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n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将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内公示。n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n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n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工傷保險工作。n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n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标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n
特點
工傷保險有四個基本特點:一是強制性,它是指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的。在立法規定一定範圍内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二是非營利性,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對勞動者或其遺屬支付的工傷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濟性,是指通過向各用人單位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範圍之内,行業之間、單位之間實行再分配,相互調劑使用。
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别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确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别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種組成部分,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達的标志。
2、實行了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保險體現了國家和社 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于促進安全生産,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産力。工傷保險與生産單位的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複.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安全生産,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複生産,維護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适用範圍
各類企業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産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财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财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待遇
醫療康複待遇
醫療康複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複性治療待遇,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等。
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内,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
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從以上各類待遇的構成和支付渠道上來看,充分體現了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二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三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醉酒導緻傷亡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标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因此,盡管小王試用期未滿,但自他與該廠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勞動關系便已确立。因此,小王在試用期内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後享有的權利義務是一緻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範疇是所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即使在試用期内,員工出現工傷,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