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業務

保理業務

出口代理交易方式
保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1]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将其現在或将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産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至少兩項。1998年全球保理業務量已達5000億美元。
    中文名:保理業務 外文名: 别名: 适用範圍:金融 使用人群:賣方、供應商 類别:交易方式 實質:契約關系

發展曆程

近年來,無論國内貿易還是國際貿易,賒銷結算方式日漸盛行,以國際貿易為例,信用證的使用率已經降至16%,在發達國家已降至10%一下,賒銷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證成為主流結算方式。在賒銷貿易下,企業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和融資需求正是保理業務發展的基礎。

近年來随着國際貿易競争的日益激烈,國際貿易買方市場逐漸形成。對進口商不利的信用證結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賒銷日益盛行。由于保理業務能夠很好地解決賒銷中出口商面臨的資金占壓和進口商信用風險的問題,因而在歐美、東南亞等地日漸流行。在世界各地發展迅速。據統計,98年全球保理業務量已達5000億美元。

詳細情況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對保理的定義

保理是指賣方/供應商/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出口商将其現在或将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産生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1.貿易融資

2.銷售分戶賬管理

銷售分戶賬是出口商與債務人(進口商)交易的記錄。在保理業務中,出口商可将其管理權授予保理公司,從而可集中力量進行生産、經營管理和銷售,并減少了相應的财務管理人員和辦公設備,從而縮小了辦公占用面積。在賣方叙做保理業務後,保理商會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帳款的回收情況、逾期帳款情況、信用額度變化情況、對帳單等各種财務和統計報表,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3.應收帳款的催收

保理商一般有專業人員和專職律師進行帳款追收。保理商會根據應收帳款逾期的時間采取信函通知、打電話、上門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賣方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後,保理商會為債務人核定一個信用額度,并且在協議執行過程中,根據債務人資信情況的變化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對于賣方在核準信用額度内的發貨所産生的應收帳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帳擔保。

業務分類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将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币資金。當前銀行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于将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将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并指示購貨商将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将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讨,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隐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因此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國内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将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業務費用

保理的收費主要有兩方面:

1、服務傭金:一般是承擔服務的發票金額的1%--1.5%。

2、進口商的資信調查費:對每次信用額度申請,無論批準與否、批準多少,保理商都收取一定的資信評估費用(一般為50美元)。此外,如果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資,還要收取一定的融資利息。

從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費似乎比信用證或托收的費用高一些,從而會增加出口商的成本,迫使出口商提高出口商品的價格,影響出口商的競争力,但其實不然。

出口商如改用信用證方式,雖然可以免去自身的保理開支,降低了産品價格,卻在同時增加了進口商的負擔,因為進口商必須承擔開信用證的費用。更主要的原因是進口商為開證或被迫存入保證金,或占用了自身的銀行信用額度,從而造成進口商的資金緊張。同時,由于銀行适用“嚴格相符原則”,即:文件必須同信用證條件完全一緻。因此,信用證變得缺乏活力。任何矛盾都可能造成嚴重延誤,有時頻繁地改證,帶來大量的費用和風險。這些,都使許多進口商不願以信用證方式進口商品,從而影響了出口商的競争力。

出口商若采用D/A托收的形式,往往由于資金緊張而需要押彙,為此必須支付押彙的利息,同時進口商也要支付托收的費用,對雙方都造成負擔,而且出口商還失去了信用風險保障。

總的來說,采用國際保理業務,出口商雖然可能增加一定的費用,但因此而獲得的信用風險擔保、資金融通以及管理費用的降低等帶來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費用的開支,而進口商也可以免除開信用證或托收的費用,減少資金的占壓。這也就是國際保理業務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得以蓬勃發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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