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主義

民權主義

三民主義之一的組成部分
民權主義是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義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閃耀着唯物主義的光輝和革命性、民主性的戰鬥精神。是孫中山提出的三民主義中其中的一個(另外包括民族主義、民生主義),民權主義即政治革命,内容是“創立民國”,即推翻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資産階級民主共和國。
    中文名:民權主義 外文名:democracy 别名: 提出者:孫中山 屬于:三民主義 目的:實現“政治革命” 主要内容:權能區分、五權分立

曆史

民權主義是孫中山倡導的三民主義的組成部分,居核心地位。它包含國體與政體的内容。

民權主義的思想發展,經曆了醞釀、初步表述與形成的過程。孫中山在青少年時代,就學于中國内地、檀香山與香港,痛感國家積貧積弱,自清光緒十一年(1885)中法戰後,“始有志于革命”。清光緒二十年春,他上書李鴻章,主張“仿行西法之籌自強”;上書失敗後,提出“改良祖國”不能用“和平手段”,須“易以強迫”。同年十月,在檀香山創立中國第一個資産階級革命小團體興中會,提出“創立合衆政府”,随後即策劃光緒二十一年廣州重陽起義。起義失敗後,他流亡海外,大量吸取西方資産階級民權學說,加以“規撫”,形成自己的民權觀,表示其于政治“執共和主義”。光緒二十六年以後,他的民權主義思想迅速形成,與中國革命知識分子群體的民權宣傳互相補充。光緒三十年,提出建立“中華民國”的概念。次年中國同盟會成立,決定“恢複中華,創立民國”;同年十月在《<民報>發刊詞》中揭橥“三大主義”旗幟,将“創立民國”正式概括為“民權主義”。

孫中山創建民權主義理論,繼承了儒家“天下為公”思想,發揚曆代農民運動反封建暴政的精神;吸納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的革命口号與西方資産階級的政治學說、政治制度,堅持“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孫中山将中外古今的“民本”訴求熔于一爐,形成中國舊民主革命時期最為完整、先進的民權理論。

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擘劃了民主政治的建政原則,即:(1)實施民主建政過程的“革命程序論”;(2)推行“共和政治”、“代議政體”的“政黨政治論”;(3)實現民主建政的民衆有“權”政府有“能”的“權能區分論”;(4)實施民主建政方案的“地方自治論”;(5)建設理想政府結構藍圖“五權憲法論”。為實現“全民政治”即“直接民權”主張,他提出建設“民權政治的機器”的理論,還撰述實施“民權初步”的集會手續及方法的《會議通則》。

中華民國誕生後,南京臨時政府制定了《臨時約法》。孫中山認為民族、民權兩主義已實現,應緻力于民生主義的實施。但是,事實證明,這一認識是不正确、不現實的。他不得不從事反袁、護法戰争,以鏟除軍閥、官僚、政客這三種“陳土”。孫中山晚年與時俱進,批判西方資産階級的“共和政治”與“代議政體”,認為“近世各國所謂民權制度,往往為資産階級所專有,适成為壓迫平民之工具”,提出建立“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者所得而私”,以“适合于現在中國革命之需要”的“最新式的共和國”。重新解釋的民權主義較為激進,強調通過以軍事行動為主的“國民革命”去實現“全民政治”。他在民國13年(1924)所作的民權主義六次演講,乃是對民權主義在新階段的最終闡釋,為以《建國大綱》為中心的資産階級共和國方案做出理論構建。

主要内容

民權時代

“民權時代”是孫中山所指“世界進化”的第四個時期。這一思想在民權主義理論中占有重要地位。孫中山的“民權時代”思想發端甚早,但文字表述較遲。在中國同盟會成立前,提出“革命以民權為目的”,區分“君權”與“民權”之不同。同盟會成立後規定未來建立“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的思想。

民國初年,宣傳“共和時代”主權在民。晚年,強調“民權時代”的特征在于“國内相争,人民同君主相争”,“在這個時代之中,可以說是善人同惡人争,公理同強權争。到這個時代,民權漸漸發達,所以叫做民權時代”。他認為,民權這一名詞是近代傳進來的,“就曆史上進化的道理說,民權不是天生出來的,是時勢和潮流所造就出來的”。現在世界潮流到了“民權時代”。民權革命的發生,是因為君主專制到了不可忍受之時,人民覺醒而與君主相争。在民權時代,“是以人民為動力”,雖然中國人有史以來未實行過民權,但兩千年前的孔子、孟子便曾主張民權,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的口号,要建立大同世界,“現在的潮流已經到了民權時代,将來無論是怎麼樣挫折,怎麼樣失敗,民權在世界上總是可以維持長久的”。中國革命的目标,便是要适應世界潮流,應“當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國”。

主權在民

“主權在民”說即“人民主權”論,系西方資産階級民主制的理論基礎,在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中居核心地位。早在光緒三十年(1904年),他即表示,“把過時的清朝君主政體改變為‘中華民國’的計劃”,“早就制訂出來了”。同盟會的革命方略闡述民國“以國家為人民之公産”,實行國民參政之制。

民國建立後,他堅持“主權在民”的原則,強調“主權在民,民國之通義”,“共和國家,主權在民”。因此,“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吏是人民的公仆”。他指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是“我黨國民革命真意義之所在”。在南京臨時參議院所通過的《臨時約法》中,開宗明義寫明“主權在民”之法則。孫進而要求制訂全體國民“共同遵守之大法”,以作“立國底根本法”,“立憲則人民有權參政”,方能體現“主權在民”之實。他提出“五權憲法”主張,認為它真正體現了“人民權利之保障書”的性質。同時又指明,必須采取“直接民權之制,以行主權在民之實”。

民權政體

“民權政體”即實行民權的政權形式,是民權主義重要内涵之一。孫中山認為,“政治革命之結果,是建立民主立憲政體”。民權主義的政體是民主共和國的議會制,孫稱之為“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中國同盟會時期制定的《革命方略》是以法、美兩國為榜樣,以行政、立法、司法分立為原則,由國民公舉之議員組成議會、任命内閣;民國元年(1912年)《臨時約法》亦取此政體,孫中山均曾表示贊成。不過,三權分立政體并非孫之本意。早在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孫在東京與該魯學尼等的談話及《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的演說中,即提出“五權分立”(三權之外加考選、監察二權)的憲法的主張。民國七年(1918年),又重申制定五權憲法之政治訴求。孫中山晚年,有鑒于西方“代議制”政體之弊病,主張采用瑞士所行之制,提出在“五權分立”之外,實行“直接民權”,即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實行“權能分開”,即實行“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他認為,“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

相關評價

論者從不同角度對民權主義進行了評價,有褒有貶。

①與封建專制主義進行比較,論者多予以肯定。認為在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主要是針對封建皇權思想而言的,即用資産階級民主制度代替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以實現主權在民的民主政體,為發展資本主義掃清政治障礙。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他又進一步發揚民主主義原則,使之與中國共産黨制訂的民主革命綱領的相應部分基本上取得一緻,表達了人民群衆渴望民主和自由的意願,符合于社會政治的發展趨勢。

②與西方資産階級民主主義相比較,論者認為較之法國18世紀資産階級革命家和俄國19世紀民主主義思想家,孫中山都毫不遜色。

論者比較孫中山民主觀與西方資産階級民主觀,認為前者重人造權利,後者重自然權利;前者重國家利益,後者重個人功利;前者重相互平等,後者重自由競争。

還有論者認為,在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中,包含了通向社會主義民主制的現實性的内容,表現在:一是孫中山提出并一貫堅持了“主權在于人民”的思想;二是孫中山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政治上的民主與經濟上的平等的聯系;三是孫中山還探讨了實現民權主義的實施方案。

③有論者将孫中山民權主義與新民主主義相比較,認為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權主義沒有包涵深刻的、明确的反封建内容,缺乏徹底解放人民群衆的主張,對資産階級的“共和政治”表示了無保留的傾慕。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權主義仍有很大缺陷,如未能理解到20世紀20年代中國革命運動所導向的共和國隻能是新民主主義的,它必須以無産階級為領導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對資産階級和小資産階級在“人民共和國”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過高的、有悖于曆史真實的估計,針對資産階級“代議政體”的潰瘍所設計的一種“超乎歐美之上”的政權形式,仍沒有改變資産階級共和國的實質。

孫中山的民權主義,閃耀着唯物主義的光輝和革命性、民主性的戰鬥精神。他的民權思想比西方資産階級啟蒙思想家的民權理論前進了一大步,但是他提出的民權思想究其本質依然屬于資産階級民主主義的思想體系。由于階級和曆史的局限,孫中山的民權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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