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法律法規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經2012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12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令第72号公布。該《準則》分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資産、負債、淨資産、收入、支出或者費用、财務會計報告、附則9章4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财預字〔1997〕286号)予以廢止。
    中文名: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通過時間:2012年12月5日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6日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基本内容

财政部令第72号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辦法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适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統稱會計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

第四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标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事業單位财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事業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社會管理、作出經濟決策。

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七條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财務會計報告(又稱财務報告,下同)。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曆日期。

第八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币作為記賬本位币。發生外币業務時,應當将有關外币金額折算為人民币金額計量。

第九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産、負債、淨資産、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将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确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财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對于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緻的會計政策,不得随意變更。确需變更的,應當将變更的内容、理由和對單位财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确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緻,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資産

第十八條資産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币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财産、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的資産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

流動資産是指預計在1年内(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産。

非流動資産是指流動資産以外的資産。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産包括貨币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币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财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産,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産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

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産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标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态的資産,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标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産核算。

無形資産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态的可辨認非貨币性資産,包括專利權、商标權、着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的資産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産,應當按照取得資産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取得資産時所付出的非貨币性資産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産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确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産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确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産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資産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産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産進行攤銷的,由财政部在相關财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四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币計量,需要以資産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内(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種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款項和預收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繳款項是指事業單位應繳未繳的各種款項,包括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款項、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事業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主要指事業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淨資産

第二十九條淨資産是指事業單位資産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淨資産包括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産基金、專用基金、财政補助結轉結餘、非财政補助結轉結餘等。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淨資産,其來源主要為非财政補助結餘扣除結餘分配後滾存的金額。

非流動資産基金是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産占用的金額。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淨資産。

财政補助結轉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各項财政補助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結轉和結餘資金。

非财政補助結轉結餘是指事業單位除财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其中,非财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财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非财政補助結餘是指事業單位除财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非專項資金收入與各非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三十一條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産基金、專用基金、财政補助結轉結餘、非财政補助結轉結餘等淨資産項目應當分項列入資産負債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二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财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财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财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财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财政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确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确認的收入,應當在提供服務或者發出存貨,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确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者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支出費用

第三十五條支出或者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或者費用包括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财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财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确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标準或比例合理分攤。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确認,并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确認的支出或者費用,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确認,并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八章财務報告

第三十九條财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的财務會計報告包括财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财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财務報表是對事業單位财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的結構性表述。财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産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

(三)财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資産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務狀況的報表。

資産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産、負債和淨資産分類列示。資産和負債應當分别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四十三條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财政補助結餘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财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财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餘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财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确、内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納入企業财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四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準則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财預字〔1997〕286号)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修訂《會計準則》的背景

《會計準則》自1997年發布實施以來,對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随着财政改革和事業單位會計管理工作不斷發展,客觀要求對《會計準則》進行修訂。

一是2000年以來,圍繞公共财政體制建設,各項财政改革不斷推進,很多改革涉及到會計核算的調整,對《會計準則》進行修訂有利于确保相關财政改革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是2012年2月,我部發布了新的《事業單位财務規則》(以下簡稱《财務規則》),對《會計準則》進行修訂,有利于通過日常會計核算将對事業單位财務管理新的要求落到實處。

三是修訂《會計準則》是我部強化事業單位财務會計制度建設、落實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修訂《會計準則》遵循的原則

修訂《會計準則》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統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體系。新《會計準則》為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體系建立統一的核算原則和框架,是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的基礎和依據。

二是服務财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發揮會計基礎性作用,在兼顧财務管理需求的同時體現财政預算管理的信息需求。

三是與新《财務規則》相協調,便于事業單位執行。四是強化對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

新《會計準則》在哪些方面做了重大制度調整

新《會計準則》共9章49條,在維持原準則基本框架結構的基礎上,對大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完善,在内容上規範包括事業單位會計目标,會計基本假設,會計核算基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要素的定義、項目構成及分類、一般确認計量原則,财務報告等基本事項。

與原準則相比,新《會計準則》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

一是明确根據新《會計準則》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二是明确了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目标應當反映受托責任,同時兼顧決策有用。

三是合理界定會計核算基礎,與《财務規則》相協調,規定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事項)、行業事業單位可以采用權責發生制,具體範圍另行規定。

四是合理界定了會計要素,考慮到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行業事業單位,其會計要素應當以“費用”替代“支出”,明确了會計要素包括資産、負債、淨資産、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五是強化了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将第二章标題由“一般原則”修改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對會計信息質量增加了全面性的要求。

六是在資産構成項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為将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會計“大賬”提供了依據。

七是明确了各會計要素确認計量的一般原則。

八是明确了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産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産進行攤銷的,由财政部在相關财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九是調整了淨資産項目構成,增加了“财政補助結轉結餘”、“非财政補助結轉結餘”等。

十是完善了财務會計報告體系,規定财務會計報告的主要内容及相關報表的基本列報格式。

新《會計準則》如何安排貫徹和執行

為了貫徹落實新《會計準則》,我們将積極推動以下工作:一是盡快組織開展新《會計準則》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加強對地方開展學習培訓的指導服務,全面提高事業單位對新《會計準則》的認識和理解。二是根據新《會計準則》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辦法,盡快修訂出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逐步修訂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完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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