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

法律術語
公告送達,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将訴訟文書有關内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中文名:公告送達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概述: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 技術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主要問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基本介紹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1)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3)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主要問題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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