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

财産的所有權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财産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财産所有人移轉标的物的占有于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财産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财産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中文名:所有權保留 外文名:Retention of ownership 發布單位: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4條明文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該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标的物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是中國明确規定所有權保留的唯一法律條文。

所有權保留适用于買賣、互易、贈與等領域,尤以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

起源

所有權保留制度肇始于羅馬法,後被各國民法所接納。

意義

所有權保留制度系現代經濟活動之産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出賣人對于買受人得主張之未償價金債權:

一是買受人不依約定償還價款時,出賣人可解除契約,或本其所保留的所有權取回标的物。

二是對買受人的其他債權人而言,保留所有權的功能表現最顯著。

客體範圍

所有權保留的客體範圍,是指作為買賣标的物的哪些财産可以作為所有權保留。從所有權保留的立法實踐來看,一些國家和有關地區關于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條款多針對動産而規定。不動産是否可為所有權保留,各國立法例也有不同。

中國《合同法》第134條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對其客體範圍未作限制。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34條明确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關于标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适用于不動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設立要件

其設立應該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作為擔保目的的債權的有效存在;

2、産生該債權的買賣或贈與合同中附有所有權保留條款;

3、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權人移轉與相對方占有。

缺失任何一個要件均不能有效設定所有權保留。

公示方式

在各國、地區立法中,所有權保留的公示方式可作如下分類:

1、意思主義:主張所有權保留約定僅憑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問其采用的形式。

2、書面主義:主張當事人為所有權保留之約定除須達成當事人間合意外,尚須采用書面形式為之。

3、登記要件主義:主張當事人為所有權保留之約定,除有當事人合意外,還必須以一定的方式進行登記方能生效。

4、書面成立——登記對抗要件主義:主張當事人間的所有權保留約定非經以書面形式為之不得成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折中主義——有限制的登記對抗主義:主張所有權保留有的須登記,有的無須登記,應登記而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國現行法對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問題未作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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