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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内容解讀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于虐待行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隻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拟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産生的前提和基礎。至于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于血親關系而産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随着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裡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拟制血親關系。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别于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别于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着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将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隻有基于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n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淩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内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征。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産婦等。對于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隻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n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n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于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相關案件
一、2012年10月發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師虐童事件中,搧孩子數十下耳光的女教師被處以的是15天行政拘留。
二、浙江溫嶺2012年10月24日發生一起民辦幼兒園老師雙手拎男童雙耳、緻其雙腳離地的事件。相關照片在網上曝光後,當事老師顔某即被辭退,并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三、2014年5月15日媒體報道稱河源一名十歲男童彬彬(化名)遭繼母暴打,遍體鱗傷。記者從河源市源城區警方求證得知,該男童系河源市源城區下角轄區一名三年級男生,平日在家中稍不聽話便遭繼母暴打,2014年5月中旬起,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法醫對男童傷勢鑒定為輕傷。四、2018年12月22日,寶安區西鄉街道一女童被毆打視頻在網絡上迅速傳播,受到社會輿論關注。寶安警方經過提取視頻、詢問當事人、走訪群衆等缜密調查取證,并對女童進行了全面體檢和心理測試,現查明: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瑣事,多次打罵女童。鑒于被毆女童無告訴能力,依法對劉某華(34歲,系被毆女童的親生父親)、陳某文(33歲,系被毆女童的親生母親)刑事立案偵查,并對二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女童已恢複正常上學。
處罰辦法
類似案司法機關經常用行政處罰來代替刑法罪名。
專家觀點
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認為,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擊,而是震懾,就是讓施暴者意識到實施暴力是有法律責任的。而社會在兒童暴力問題上,面臨最大的挑戰是施暴者很難有嚴重的法律後果,法律的震懾功能沒有發揮出來。
沈陽市教育專家于永昌說,建立必要的法律是應該的,還不能忽視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溫嶺這個虐童的幼師她可能自己都沒有意識到虐童行為的嚴重性。提高整個教師隊伍的素養是重要一環,與立法推進并舉才可能産生預期效果。
遼甯省法學會會員秦大軍指出,随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城市化到來,以家庭成員為犯罪主體的虐待罪顯得狹隘,已不能适用于處理諸如家庭保姆虐待孩子、公寓護工虐待老人等新問題,因此,亟待通過修改刑法條款或出台司法解釋等形式,擴大虐待罪的外延,從而預防和減少虐待行為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