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

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并準備适時進一步擴大征收範圍和改變計征辦法。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隻要交了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就要同時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中文名:城建稅 外文名: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發布單位: 本質:附加稅 出現時間:1984年

簡介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隻要交了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就要同時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根據地區不同稅率分為7%(市區)5%(縣城鎮)和1%,教育費附加稅率是3%,這兩個附加稅是用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作為基數乘以響應的稅率,算出應交的附加稅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的規定,城建稅是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時,分别與這三個稅同時繳納,并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加收的滞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其他稅種有所不同,是一種具有受益性質的行為稅,有使用方向明确、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地位重要等特點。

納稅人

承擔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原規定繳納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1994年稅制改革後,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者)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計稅依據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根據。原規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三種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1994年稅制改革後,改為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原來不包括外資企業,2001年後已經包括!)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1)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除外)

(2)補交的稅款

(3)免抵稅額

稅率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例。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别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其他地區1%。

減免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産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

會計分錄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分錄:

賬戶設置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戶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餘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如果出口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0,企業會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出口企業根據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預審反饋情況,計算當期的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如果當期的應免抵稅額>0,企業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内銷産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很顯然,出口企業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内銷産品應納稅額)”這兩個科目當期的借方發生額就可以計算出當期應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改革探索

城建稅在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國市場經濟和分稅制的發展,其暴露出了存在的弊端,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作為地稅部門負責征管的主要稅種之一,自1985年開征以來,它在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加速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随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分稅制财政體制和新的稅收制度的實施,現行城建稅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一)稅種名稱不确切。城建稅自1985年開征以來,稅名為獨立稅種,但是計稅依據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稅額,采用附征的形式,實際上是一種流轉稅的附加收入。而且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但在城市範圍内征收,也在縣城、鄉鎮以及農村範圍内征收,因此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種名稱不确切。

(二)地位與收入不對稱。地稅部門組織城建稅入庫的稅額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取決于“三稅”的實際繳納額。由此可以看出城建稅具有極大的依賴性,很難營造出有利于主體稅源征管的環境氛圍,弱化了城建稅的組織收入職能,使城建稅不能成為地方财政資金的重要來源,不利于城市的維護與建設。

(三)收入規模小且不穩定。

城建稅是以“三稅”為計稅依據,受流轉稅的制約較大,收入規模小且不穩定。尤其是在拖欠流轉稅的情況下,更加影響其收入的穩定性。另外,随着我國城鎮化建設迅速發展,城市維護建設資金需求規模與城建稅收入規模的差距不斷擴大,城建稅收入不能滿足城市建設和維護日趨發展的需要。

(四)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及稅率設計不合理。現行城建稅以實繳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随“三稅”征、減、免、退而同步進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減免“三稅”而不負擔城建稅。但随着城鄉區域不斷發生變化,有的地方區域又難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鄰不同企業享受城建設施雖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稅率,稅負懸殊較大。此外,以不同行政區域确定不同稅率也不盡合理,難于滿足城鎮建設的資金需求,不利于促進我國城鎮建設的發展。

(五)内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現行城建稅隻對内資企業征收,對同樣繳納“三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緻使境内的外資企業享用了市政設施而不負擔城建稅。這樣,既不能體現城建稅負擔與受益基本一緻的原則,導緻内外資企業稅負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為引進外資投入的大量城建資金得不到補償。

(六)征管難度大。一是作為城建稅計征依據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而城建稅由地稅局負責征收,地稅局不能确切掌握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納稅額即城建稅稅源,直接影響到了城建稅的日常征收管理。二是對一些享受增值稅減免的納稅人,按規定也享受城建稅減免。而兩個稅種分别由國、地稅兩個稅務機關管理,國稅局無權審批減免城建稅,地稅局以增值稅減免政策為依據去審批城建稅的減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權限的矛盾。三是對實行“定額定率”征收的個體戶、私營企業以及承包租賃戶,因國稅、地稅核定的營業額不一緻,将造成城建稅征管上的不規範性和稅款的流失。四是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在國稅部門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國稅部門隻征收了增值稅,而沒有全部代征地稅部門的城建稅及兩個附加,造成了城建稅漏征。

二、改革設想

(一)修改稅名。建議将“城市維護建設稅”改名為“城鄉維護建設稅”。這樣更能确切地反映其征收對象,征收範圍和稅款的用途。

(二)調整計稅依據。根據“受益與負擔相适應”的原則,對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由現行的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改為以納稅人應繳的“三稅”稅額計算征收。可以解決因“三稅”減免、拖欠、即征即退等情況而使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設施的納稅人不負擔城建稅的問題,同時可以适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證城鄉市政建設的資金來源。

(三)按照稅收公平原則,擴大城建稅的征稅範圍,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征收城建稅。這樣有利于内外資企業公平稅負,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保證地方政府适當增加對城市基礎設施的投入,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健康發展。

(四)調整适用稅率,提高收入比重。在稅率的确定上,可采用幅度稅率的形式,規定最高與最低限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狀況和城市維護建設需要,在規定的幅度内确定不同地市的适用稅率。此外城建稅的适用稅率,應按其“三稅”納稅所在地的稅率執行。

(五)規範減免稅政策。應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完善城建稅的減免制度。現行城建稅隻是随着“三稅”的減免而減免,基本上沒有單獨履行報批手續。而城建稅改由“三稅”的應征數計算征收後,部分納稅人繳納城建稅可能會有困難,對這些納稅人,應給予減免照顧。因此必須建立城建稅獨立完善的減免制度,凡按規定繳納城建稅确有困難的,納稅人提出書面減免申請報告,說明申請減免原因,經審批後執行。

(六)加強管理。一是加強稅收征管,認真開展“兩稅”信息比對工作,堵塞征管漏洞,加強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二是加強部門協作。“三稅”是由國、地稅分别征收,為便于國、地稅務機關及時、準确掌握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繳納情況,必須實行國、地稅部門微機聯網制度。國稅部門應當把納稅人的銷售收入、“兩稅”應繳數等有關資料輸入微機,地稅部門根據國稅部門提供的資料和納稅人申報的資料,進一步做好城建稅的征收工作。三是加強稅款管理,建立專款專用制度和科學、規範的财政轉移支付制度,以加快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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