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民法又包括财産法和人身法。
财産法,從民法理論上講由物權法、債法組成。物權法規定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取得、變更、消滅,以及占有制度、共有制度、相鄰關系。債法規定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履行、債的轉移、債的保全、債的消滅等。
人身法由人格權法和親屬法組成,其中"身"是指親屬身份。人格權法規定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隐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法律規範。親屬法在我國是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關于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規範。
在我國,民法的成文法規範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産法、證券法。
在我國,商法的成文法規範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産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民法學既包含深邃的理論,又密切聯系實際,而有關商法學課程,諸如商事組織法、證券法、破産法、保險法、票據法和海商法更注重法律實務的滲透。
關系
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着密切的聯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衆所周知,民法是伴随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它所調整的财産關系主要是指财産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财産關系。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産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
于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産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内容,因而必須适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确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
民法與商法比較,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兩者憑借的社會經濟基礎有所不同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産物,是市民社會個體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為生活的需要産生的。
民法伴随商品經濟的産生而産生,伴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而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與依托的、商法的産生是随着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生産社會化程度的提高。
現代商法不再是維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經變成了規範商事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随着經濟的發展,商法不斷适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
兩者的價值追求目标有所不同民法以追求其主體人格獨立與被尊重為價值目标,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
民法在對主體調整的過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對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财産歸屬的調整,更加強調人格的獨立,是立足于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以權力為本位的私法。
而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标,在于使社會生産的效率能夠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極強的功利性質,即經濟學色彩,商法是以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為其主體性。
這種特定的主體階層及其營利之目的就決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強調安全、效率,這些都與其生産目的有着直接的關系。
兩者制度構建的主要立法技術有别民法實行為法,因為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是“自然”的,它是一種生理過程,客觀地說它隻需要法律給予确認而沒有必要賦予其主體資格。
民事規範隻是民事主體的行為給予必要的約束以及在長久的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規則。而商事主體的地位卻不是自然就有的,它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并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獲得的,商人是因職業而形成的一種身份。
商法既然是市場經濟的産物,同時也就是市場經濟運作技術規則在立法層面的集中反映,所以它的制度設計采之以“組織兼行為法”。這是因為商法既有對商事主體的制度的規定又有對商事主體行為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