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工程實行預付款的,合同雙方應根據合同通用條款及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并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後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正式開工前預支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準備和所需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内習慣上又稱為預付備料款。工程預付款的扣回:起扣點T=P-M/NP為承包合同總合同額M為工程預付款數額N為主要材料和構件所占總價款的比重。
概念
施工企業承包工程,一般實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數量的備料周轉金,由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撥給施工企業一定數額的預付備料款,構成施工企業為該承包工程儲備和準備主要材料、結構件所需的流動資金。預付款還可以帶有“動員費”的内容,以供組織人員、完成臨時設施工程等準備工作之用,預付款相當于建設單位給施工企業的無息貸款。
預付款與建築材料供應方式相關聯 。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預付備料款數額确定後,建設單位把備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給施工企業 。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範圍和備料比重,撥付适量備料款,雙方及時結算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設單位不需預付備料款 。預付款的有關事項,如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支付條件、償還(扣還)方式等,應在施工合同條款中具體明确規定。
撥付
預付備料款的額度,由合同雙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預付備料款計算的理論公式;預付備料款等于合同價款乘以預付備料款額度 。備料款數額等于全年施工工作量乘以主材所占比重除以年施工日曆天×材料儲備天數 。備料款的數額,要根據工程類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應方式等不同條件而定 ,一般建築工程不應超過工作量(包括水、電、暖)的30%;安裝工程不應超過工作量的百分之十。
扣還
備料款屬于預付性質。施工的後期所需材料儲備逐步減少,需要以抵充工程價款的方式陸續扣還。 施工合同中應約定起扣時間和比例。 按公式計算起扣點和抵扣額 ,原則:當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價值相當于備料款數額時起扣。每次結算工程價款時,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價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