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

經濟學術語
私募債券(Private Placement Bond)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在歐洲市場上區分并不明顯,可是在美國與日本的債券市場上,這種區分是很嚴格的,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1]
    中文名:私募債券 外文名:Private Placement Bond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經濟 類别: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優點:發行成本低等

概述

私募債券的發行相對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私募的對象是有限數量的專業投資機構,如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各種基金會等。一般發行市場所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私募的對象在數量上并不作明确的規定,但在日本則規定為不超過50家。這些專業投資的投資機構一般都擁有經驗豐富的專家,對債券及其發行者具有充分調查研究的能力,加上發行人與投資者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沒有公開展示的要求,即私募發行不采取公開制度。購買私募債券的目的一般不是為了轉手倒買,隻是作為金融資産而保留。日本對私募債券的轉賣有一定的規定,即在發行後兩年之内不能轉讓,即使轉讓,也僅限于轉讓給同行業的投資者。

優缺對比

優點:發行成本低;機構資格認定标準較低可;不要提供擔保;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有利于建立與業内機構的戰略合作。

缺點:隻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我國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淨資産在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保和信用評級隻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隻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試點範圍

截至2012年10月,已經獲準進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的13個省區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山東、江蘇、浙江、湖北、安徽、内蒙古、貴州、福建,從首批6個東部沿海經濟發達省市向中西部擴展,呈現出全國鋪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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