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

社會認知模式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靈魂,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所要解決的是為什麼實行法治以及如何實現法治的問題[1]。
    中文名:法治理念 根植于: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 體現:法治的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 基本精神:限制公權力

介紹

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治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觀念,是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對法律價值的解讀而形成的一種認知模式。

三要素

1.權者沒有肆意的權力,也不能有追溯性的法律修改以懲罰某人之權;

2.沒有人能淩駕法律之上;

3.法庭是維護個人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常見的誤解解讀

1.法治與依法而治。前者是ruleoflaw,後者是rulebylaw。後者除了具有前者的含義外,還包含分權的内涵,即對普通公民有約束力的法律必須由大多數公民或由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經大多數同意通過,行政部門的職責隻是執行該等法律,并且受該等法律拘束。無論是行政部門還是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一樣都要受其約束。

2.法治與法制。後者強調的是制度這種實際存在物,且産生曆史早于“法治”。在“人治”時期也有法制,而“法治”則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随着民主意識的發展而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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