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筆錄

閱卷筆錄

記錄類型
辦案人員或辯護律師在閱讀案件卷宗時所作的記錄。有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作用,對查閱卷宗、複查案件、核對證據、弄清事實、進行辯護、總結經驗、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均有重要作用。案件審理閱卷筆錄是指審理人員在審閱案件證據材料過程中,摘錄、對比、分析證據材料要點所形成的記錄。做好案件審理閱卷筆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
    中文名:閱卷筆錄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性質:筆錄 屬性:閱卷 所屬類别:國家事務

基本内容

其結構包括概況、閱卷所記、簽署等。概況包括起訴人、收案時間、閱卷時間、起訴案件類型、被告人身份概況、主要簡曆等。閱卷所記為重點,内容比較豐富,應摘要記錄事實、起訴理由、證據、适用法律。并寫明案件重點、難點、疑點、存在問題等。

基本知識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閱卷筆錄是律師在閱讀案件卷宗的過程中,把案情事實和認定事實的證據、确定案件性質的依據以及對案件所作處理及其法律依據等加以分類和整理,并進行摘錄的文字材料。閱卷筆錄可以幫助律師從繁多的卷宗材料中理出頭緒,深入了解案件實際情況,為下一步辯護詞的制作和庭審做好準備。

2、文書制作要點

閱卷筆錄的格式一般并無嚴格規定,通常以使用方便為準。在将材料分類、整理過程中,大緻有以下幾種:

(1)事實類

一起案件,除了相對比較簡單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筆錄時均以案件事實進行分類。刑事案件宜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一種罪名列為一種事實;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宜将一個法律行為和一個法律事件列為一個事實,或以具體某個環節、某個情節列為一個事實。

(2)證據類

所謂證據是指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可用于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律師在制作閱卷筆錄時可将證據分為有利于當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不利于當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依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經過查證屬實的合法證據和取證方式違法,未經查證屬實的違法證據;在刑事案件閱卷筆錄中又可将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

(3)法律依據類

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審理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通過閱讀案卷,應查找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同時應注意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否适當。在制作筆錄時,律師可根據具體案情的需要将案件所依據的法律分為刑事、行政、民事等幾個類别,或根據司法人員适用法律的行為分為适用法律正确、不正确、有待商榷幾類。

(4)主張立場類

多見于律師制作的民事案件閱卷筆錄中,一般為原告方當事人主張立場與被告方當事人主張立場兩類。有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訴訟主張羅列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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