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定期考核

醫師定期考核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考核
醫師定期考核是指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标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根據《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等授權,《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考核周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以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來考核醫師在考核周期内的執業情況,并将考核結果納入醫師執業注冊管理中。[1]
    中文名:醫師定期考核 外文名:Regular assessment of doctors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作用對象:醫師 定義:一定時間内醫師執業标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考核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

考核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機構名單,并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備案。

執業記錄

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範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考核程序

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師定期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宜程序。一般程序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的考核。簡宜程序為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曆,在考核周期内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醫師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醫師在考核周期内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機構提出複核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内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複核,并将複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将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并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醫師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三)跨執業類别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産、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洩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隐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四)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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