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标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在美國經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認被具體描述為“作為一般規則,在沒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現時,公司被視為一個法律實體(即獨立的法人),而當法律實體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違法行為合法化,保護欺詐或為犯罪行為辯護時,法律将視公司為多數人的聯合”。
判斷
根據上述表述我們可以對公司人格否認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第一,公司人格否認僅是一種特殊規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獨立被作為一種一般規則,是帝王原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僅是對公司人格獨立制度的彌補,我們不能因為公司人格否認規則而否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否認的适用條件相當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說,它适用于法律實體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違法行為合法化,保護欺詐或為犯罪行為辯護時,這一陳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難于把握。而美國法官又進一步總結道:“整個問題(刺破公司面紗)仍在隐喻的迷霧之中,而恰當的标準隻能是‘誠實和正義。”
第三,公司被否認人格的後果是視公司為多數人之聯合。各股東在公司人格被否認之後,再也不能以公司獨立的人格對抗善意債權人,股東的責任也應由有限責任轉為無限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