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概念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不同于一般的倫理學說,功利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邊沁和密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完全以快樂和痛苦為動機。密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标準。
發展曆程
早在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理論之前,就有功利主義思想雛型的出現。
西元前5世紀的亞裡斯提蔔(Aristippus)、前4世紀的伊比鸠魯、中國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倫理學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樂的思維,他們是古人中的功利主義先驅。近代英國哲學家與倫理學家如坎伯蘭(Richard Cumberland)、法蘭西斯·哈奇森與休姆都有功利主義的傾向。
據邊沁指出,他在英國化學家約瑟夫·普利斯特裡、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學家貝卡裡亞(Cesare Beccaria)以及休谟(Hume)等的著作中都發現了功利原則。
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系統是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期,由英國哲學家兼經濟學家邊沁和密爾提出。其基本原則是:一種行為如有助于增進幸福,則為正确的;若導緻産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19世紀末期的功利主義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認為功利主義來自對“常識”的道德系統的反省。他論證多數的常識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義基礎上。他也認為功利主義能解決常識學說的模糊和前後矛盾而産生的困難和困惑之處。在20世紀功利主義雖然經過摩爾(G.E. Moore)的批判,但英美哲學家與英國自然科學家兼倫理學家圖爾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學的諾埃爾·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亞的斯馬 (J.J.C.Smart)等人仍為功利主義辯護。
主要派别
功利主義根據應用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
情境
情境功利主義強調的是“在此時此刻這個情境下,該怎麼做才能促進全體快樂值。”而不是問若将此道德律推廣到每個人身上會對全體快樂值造成什麼影響。
舉個例子,像說謊一般來說是不對的行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義者會認為說謊是對的,像善意的謊言、為保守國家機密而說謊等。
對情境功利主義的定義可以參考下面一句話:“某個行為僅在全體快樂值不低于其他等同行為所産生的全體快樂值時為善,此為情境功利主義。”
普遍
普遍功利主義重視的是“若每個人都按照我現在遵守的道德律作出行為,這個世界會變成什麼樣子?”最明确的例子是“窮人可不可以奪取富人的财富?”按照情境功利主義,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這可以促進最大快樂值,但普遍功利主義提醒我們,若每個人都這麼作,那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
規則
其學說認為,若每個人都永遠遵守同一套道德規範,就能産生最大快樂值。常見的應用可見于交通規則,不能像情境功利主義那樣,視哪種方法能取得最大快樂值而決定該往左開還是往右開,而是根據既定的規範。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規則,那麼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樂值)。但需要注意這個規則制定時的合理性。
也有批評學者認為實際是變化的,這種規則若不能緊跟變化會最終走向不合理。有人認為,普遍功利主義和規則功利主義本質上都屬于情境功利主義的一種。
應用
功利主義的影響甚為廣泛。它在法律、政治學、經濟學方面更有特别顯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懲罰方面,功利主義反對“一報還一報”的“報應”理論。功利主義者認為懲罰的基本原理是通過改造罪犯或保護社會不受罪犯破壞,從而避免發生更多的犯罪行為,同時也使其他人因懼怕受到懲罰而不敢犯罪。
在政治哲學上,功利主義者贊成将民主作為使政府利益與公衆利益取得一緻的一種方法。他們認為每個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緻的。不過也有人因為強調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義、甚至獨裁主義。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認為最大的幸福是來自社會的根本變革,從而走向無政府主義的共産主義,如威廉·戈德溫。
在經濟學上,所謂邊際效用分析學派如威廉姆·斯坦利·傑文斯,則是從邊沁那裡吸取了許多思想,所謂“福利經濟學”是以“比較愛好”代替“比較效用”,也表現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在經濟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義者傾向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幹涉。後期的功利主義者由于對私人企業的社會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幹涉來糾正私人企業的弊病。
在當代的讨論中,人們對倫理學語言的分析,以及對邊沁的“快樂計算”均已失去興趣;功利主義出現了種種修正的和複雜的形式。
發展
法學
功利主義法學生産于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歐洲大陸的英國,是把功利主義運用到法學領域而産生的法學流派。功利主義基于這樣一種倫理原則:人的本性是避苦求樂的,人的行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對于社會或政府來說,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職能。
功利主義法學的最基本特點就是強調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義原則是立法的宗旨、評判法律優秀的标準和法律實務歐洲大陸,對政治學、法學的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20世紀以後,功利主義法學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學、社會法學、自由主義法學、經濟法學等所吸收。
第一,功利主義法學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意識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盡管從表面上看與“為絕大多數人謀福利”、“代表最廣大人民群衆的根本利益”的社會主義運動的指導思想有相似之處,但兩者有實質性的區别。功利主義所謂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質是自由主義而非社會主義,這個原則鼓勵每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競争,國家奉行不幹涉主義,國家的任務隻是為自由競争提供良好的環境。自由競争的必然結果是優勝劣汰、兩極分化,這與以實現共同富裕為目标的社會主義原則當然不可同日而語。
第二,功利主義原則不是人類倫理的絕對最高原則,人類倫理的原則是随着時代的不斷變化而發展的,因為人類對自身的認識是随着社會的進步而不斷深化的。過分地強調功利,實際上使功利主義學說最終陷入到自然法的思維方式中去(盡管邊沁堅決地反對自然法學),即用一種絕對的标準去衡量、限定人類行為,所以有些西方學者認為功利主義法學是一種沒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論。
關于這一點,可以借用丹甯勳爵的評價:“他(指邊沁)是世間最自負的人。就像浴室裡的阿基米德一樣,1768年他發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成語時,他喊道:‘尤裡卡!’(Eureka,是古希臘語,意為好啊!有辦法啊!)他認為功利主義哲學可以解釋所有法律和社會問題。但它什麼也解釋不了。”
第三,功利原則并非是人類行為的唯一原則。人類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功利隻是人類行為的動機之一,功利主義試圖以功利來概括全部人的行為動機,把快樂當做道德的唯一價值,把追求功利當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樣性,經不起現代心理學研究成果的檢驗。湯因比認為,功利原則不可能涵蓋人類所有的行為。
“人在想像到關于星辰的知識可以對農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實際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經對星辰懷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沒有這種無私的好奇心,沒有這種顯然是人的、超越于動物之上的對待宇宙萬物的态度,那麼功利也就不會接踵而來。”事實上,人不是以功利為動機的冰冷的計算器,而是豐富多彩、充滿激情的社會主體,功利主義把人的本質簡單化和絕對化了,無法解釋複雜多變的社會生活,這也是功利主義法學雖然對西方法律思想産生了重大的影響,但是卻沒有能夠長期占據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審美
“審美功利主義”可以被确立為中國美學的現代傳統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這是20世紀前50年多數美學家的一種“共識”,不僅王國維、蔡元培、朱光潛如此,而且青年魯迅、呂澂、林語堂、宗白華、豐子恺等人也如此。我國當代美學界以前過于關注直接服務于政治鬥争和道德教化的美學思想傳統,相對忽視了以啟蒙為宗旨、着眼于思想文化重建的美學思想傳統,這并不能全面準确地把握中國現代美學的精神實質。
第二,它源自中國現代化自身的問題,是試圖以中西思想文化資源來創建新的思想文化,從而解決中國現代化問題的産物,因而它是一種紮根于中國本土而又有創見的現代美學傳統。
第三,它是中西美學以及思想文化交融的創造性成果。審美功利主義思想一方面受到西方現代美學的直接影響,另一方面又深深地紮根于中國本土的傳統思想文化,二者的融合直接針對着中國當下思想文化問題之解決,在如何借鑒西方美學思想,如何處理中國和西方美學思想的相互參照、相互闡釋、相互補充、相互貫通等方面,形成了可供今人借鑒的方法論。
第四,它對後來的中國美學産生了深遠影響,當代中國美學中有許多觀念、術語和語式都來自于這種現代美學思想,具有一種穿透曆史、跨越時代的生命力。因此,這種美學思想是今天建設中國美學的最直接的思想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