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

财務管理學專有名詞
暫時性差異(temporary difference)是資産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列示在會計報表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根據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影響不同,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在确定未來收回資産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将導緻産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中文名:暫時性差異 外文名: 定義: 産生:應課稅金額或扣除金額 列示:在會計報表上 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差異

分析比較

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自開始實施資産負債表債務法以來,出現了一個字面上與時間性差異很接近的新概念——暫時性差異。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除因資産、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産生的暫時性差異以外,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也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應納稅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确定未來收回資産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将導緻産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在未來期間不考慮該事項影響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由于該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會進一步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金額。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産生當期,應當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産生于以下情況:

(一)資産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

一項資産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企業在持續使用或最終出售該項資産時将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總額,而計稅基礎代表的是一項資産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資産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該項資産未來期間産生的經濟利益不能全部稅前抵扣,兩者之間的差額需要繳稅,産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例如,一項無形資産賬面價值為200萬元,計稅基礎如果為150萬元,兩者之間的差額會造成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的增加。在其産生當期,在符合确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

一項負債的賬面價值為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清償該項負債時的經濟利益流出,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賬面價值在扣除稅法規定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之後的差額。因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産生的暫時性差異,本質上是稅法規定就該項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即與該項負債相關的費用支出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則意味着就該項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為負數,即應在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金額,産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可抵扣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确定未來收回資産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将導緻産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繳所得稅。

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産生當期,應當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般産生于以下情況:

(一)資産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當資産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時,從經濟含義來看,資産在未來期間産生的經濟利益少,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多,則就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企業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并減少應繳所得稅,符合有關條件時,應當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例如,一項資産的賬面價值為200萬元,計稅基礎為260萬元,則企業在未來期間就該項資産可以在其自身取得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多扣除60萬元。從整體上來看,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會減少,應繳所得稅也會減少,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确認條件時,應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二)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

當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時,負債産生的暫時性差異實質上是稅法規定就該項負債可以在未來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即:負債産生的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計稅基礎=賬面價值-(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一項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意味着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與該項負債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從未來應稅經濟利益中扣除,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

例如,企業對将發生的産品保修費用在銷售當期确認預計負債200萬元,但稅法規定有關費用支出隻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夠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0;企業确認預計負債的當期相關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在以後期間有關費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使得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減少,産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有關确認條件時,應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特殊項目

(一)未作為資産、負債确認的項目産生的暫時性差異

某些交易或事項發生以後,因為不符合資産、負債的确認條件而未體現為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或負債,但按照稅法規定能夠确定其計稅基礎的,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構成暫時性差異。

如企業在開始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前發生的籌建等費用,會計準則規定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該類費用可以在開始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後的3年内分期攤銷,可稅前扣除。該類事項不形成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确定其計稅基礎,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如,A公司在開始正常生産經營活動之前發生了3000萬元的籌建費用,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允許在開始正常生産經營活動之後攤銷年限不得少于3年分期稅前扣除。

該項費用支出因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即如果将其視為資産,其賬面價值為0。

按照稅法規定,該費用可以在開始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後3年分期稅前扣除,假定企業在2008年開始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當期稅前扣除了1000萬元,其于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000萬元,即其在2008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

該項資産的賬面價值0與其計稅基礎1000萬元之間産生了100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可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确認條件時,應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二)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産生的暫時性差異

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及稅款抵減,雖不是因資産、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産生的,但本質上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符合确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确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發生經營虧損4000萬元,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公司預計其于未來5年期間能夠産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該經營虧損。

該經營虧損雖不是因比較資産、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産生的,但從其性質上來看可以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企業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産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該可抵扣虧損時,應确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産。

資産負債

以下兩種情況也不能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商譽的初始确認;2.對聯營、合營企業的投資,當被投資企業盈利時,投資企業能夠控制其利潤分配并預計将來不會分配利潤時。

一般而言,在确認遞延所得稅資産的同時減少所得稅費用,在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增加所得稅費用。但以下情況除外: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可辨認資産公允價值低于或高于原賬面價值的(不計入當期損益,計入商譽);2.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的市價降低或升高時(不計入當期損益,計入資本公積)。

所得稅

财政部下發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号——所得稅》(以下簡稱《準則》),徹底改變了原先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此前,企業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或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這裡的債務法為收益表債務法。而《準則》明确廢止了以前的會計核算方法,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産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

資産負債表債務法擴大了可轉回差異的核算範圍。以前的收益表債務法隻核算時間性差異,不能處理非時間性差異以外的暫時性差異。而資産負債表債務法可核算所有的暫時性差異,包括時間性差異和非時間性差異以外的能轉回的差異。在這種方法下,直接得出的遞延所得稅資産、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能直接反映其對未來的影響。

《準則》提出了資産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的概念,将暫時性差異界定為資産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其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首次将符合條件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确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産,這也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重大突破。

下面舉例分析存在暫時性差異時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和相關的納稅調整。

通常情況下,如果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按照《準則》的規定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産。

例:2010年12月25日,甲企業購入一台價值80000元不需要安裝的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期限為4年,會計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假定稅法規定應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也無殘值。甲企業每年的利潤總額均為10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0%。

2011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80000÷4),設備的賬面價值為60000元(80000-20000);稅務上計提折舊32000元[80000×4÷(1+2+3+4)],設備的計稅基礎為48000元(80000-32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2000元(60000-48000)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元(12000×30%)。2011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6400元{[100000-(32000-20000)]×30%}。

借:所得稅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6400

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

2012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4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24000元[80000×3÷(1+2+3+4)],設備的計稅基礎為24000元(48000-24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6000元(40000-24000)為累計應确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12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為4800元(16000×30%),年初餘額為3600元,應再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元(4800-3600)。2012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8800元{[100000-(24000-20000)]×30%}。

借:所得稅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88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

2013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2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16000元[80000×2÷(1+2+3+4)],設備的計稅基礎為8000元(24000-16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2000元(20000-8000)為累計應确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13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為3600元(12000×30%),年初餘額為48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元(4800-3600)。2013年,應繳企業所得稅31200元{[100000+(20000-16000)]×30%}

借:所得稅3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1200

2014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0;稅務上計提折舊8000元[80000×1÷(1+2+3+4)],設備的計稅基礎為0(8000-8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為0,2014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也為0,年初餘額為36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元。2014年,應繳企業所得稅33600元{[100000+(20000-8000)]×30%}

借:所得稅3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600

從以上處理可以看出:利潤表債務法和資産負債表債務法的主要變化就是核算理念由時期轉變為時點,即利潤表債務法是先計算本期遞延稅款的發生額,然後“期初加減本期發生等于期末”,而資産負債表債務法是先計算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産和負債,然後“期末減期初等于本期增加或減少”。因此,确認和計算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産和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是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前提。而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産=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率;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所以“暫時性差異”的确認與計量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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