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早在公元前4、5世紀,古希臘醫生希波克拉底已經開始對人的變态心理進行過一些描述和研究,并試圖用樸素的唯物主義觀點解釋心理異常現象。他反對以求神詛咒等方法對待患者,認為應從患者的身體和大腦中尋找緻病原因。
約在公元前一世紀,另一位古希臘醫生阿斯克列皮阿德斯首先使用了“心理障礙”與“心理不健全”的術語。此後,經過長期的曆史發展,變态心理學逐漸成為心理學的一個領域,使有關變态心理的研究從思辨轉向實驗,從患者的外部表現進入其内心活動。
在中國,公元前11世紀的殷朝末期,就已有“狂”這一病名載于文獻。成書于秦漢時期的醫學典籍《黃帝内經》,最早列出“癫狂篇”,對變态心理作了醫學描述,并且存錄了有關治療的資料。以後曆代醫家和學者在探讨醫藥或哲理的過程中,對于變态心理的表現、成因和矯治等屢有論述,至明清時期,更在理論和實踐上有許多重要的進展。
二十世紀20年代後期,歐美各國有關變态心理學的著作陸續介紹到中國。中國學者朱光潛等較系統地評價變态心理學的各種學派,論述了這一學科的任務和研究方法,推動了當時中國變态心理學的科學研究與實際應用。其後,不少學者相繼撰寫有關變态心理學的著作,并開展了實驗與臨床的研究。
70年代後期以來,随着整個心理學、特别是醫學心理學在中國的迅速發展,變态心理學受到重視,取得了較大的進展。
分析
原因
通常,人們總是把在群體中出現頻率高的心理現象稱為常态,反之則稱為變态。例如,在群體中智力的分布,呈現為常态曲線,若以智商表示,群體中95%以上的人的智商在70~129之間,屬正常;智商不到70者,約占5%以下,則被視為智力低下;130以上者則一般稱之為智力超常。
分類
按軀體疾病的模式來理解變态心理,稱為生物醫學模式又稱疾病模式。希波克拉底曾以四種體液不平衡來解釋變态心理。中醫沿用軀體疾病的理論對癫狂進行辨證論治,即屬于這一模式的代表。19世紀菲爾肖提出細胞病理學說之後,從人腦的組織結構改變中找尋變态心理的原因曾風行一時。最成功的例子是麻痹性癡呆,病理學家不僅發現了患者腦結構的典型改變,而且還從死者的腦組織中找到了蒼白螺旋體。此外,各種急性和慢性器質性腦病綜合征以及症狀性精神病都顯示了變态心理與軀體疾病、特别是腦病的因果關系。于是,變态心理的醫學模式獲得了大量的論據。
精神異常被看作是一種疾病狀态,軀體和行為的異常改變組成其症狀,根據特别的症狀組合即可作出疾病診斷。克雷佩林根據大量臨床觀察經驗,按照醫學模式對形形色色的變态心理加以分類,建立了精神疾病現代分類系統的雛型。
心裡動力學模式從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說明變态心理發生的原因和機制,認為變态心理不符合一般疾病的概念,而是意識與無意識之間的沖突,即内驅力和欲望引起的内在沖突,以緻産生固戀及倒退行為等,這均可引起情緒障礙甚至導緻心理變态。
處于無意識中的本能欲望經常要求獲得滿足,但又因社會的制約而不得不被意識壓制下去,于是形成内心沖突,因而往往引起焦慮。為了減輕或消除焦慮時的緊張不安,以保障内心的安甯,在人的心理活動中存在着一系列心理防禦機制,各種變态心理就是各種防禦機制單個的或多個組合起來發生作用的外部表現。心理防禦機制(如壓抑)的過度運用,常引起明顯的精神異常和人格缺陷。
- 1、行為主義模式
行為主義模式以華生的行為主義理論和斯金納的學習理論來說明病态行為發生的原因和機制。即所謂心理沖突之類概念不過是主觀臆測,不可能進行客觀的測量和評定,對變态心理的研究應注重于可觀察的行為表現;病态行為和正常行為一樣,是通過學習獲得的,因而也可以經過再學習,通過對抗性條件作用加以矯正。行為療法應用于臨床,在矯正恐怖症性變态等病态行為方面取得的成效,使這一模式經受了實踐檢驗,獲得支持,并對行為醫學的興起産生一定的影響。
- 2、社會學模式
社會學模式強調社會因素對發生變态心理的作用,認為經濟貧困、種族歧視、生活變更、社會壓力等,都可能引起變态心理,而變态心理乃是社會病理學的反映。跨文化精神病學的研究成果顯示,社會文化背景不同,對變态心理的判斷标準、患病率的統計分析、症狀的表現形式以及預後的估計等,都可能存在差别。例如,從社會利益的角度來看,人格障礙、性變态,瘾癖之類問題,都是破壞性的、屬于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為社會所不容。從醫學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這類人存在着心理變态,緻于不能恰當地适應社會生活。
表現形式
心理變态的表現形式變态心理有多種表現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标準或其嚴重程度分類。 按心理過程或症狀,可分為感覺障礙、知覺障礙、注意障礙、記憶障礙、思維障礙、情感障礙、意志障礙、行為障礙、意識障礙、智力障礙、人格障礙等。
心理症狀在患者身上往往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由多種針狀伴随出現并形成一定的綜合征和症狀群。
- 一 幻覺-妄想綜合征
以幻覺和妄想伴随出現構成疾病的主要臨床表現。
- 二 精神自動綜合征
意識清晰的情況下,出現假性幻覺、被動體驗和各種妄想組成的一組複雜的臨床綜合症。
- 三 疑病綜合症
對自身健康過分的關注,患者相信自己患了某些實際上并不存在的疾病,并對一些微不足道的症狀和體征過分的誇張,而終日焦慮緊張。
- 四 緊張綜合征
由木僵、蠟樣卷曲、違拗、被動服從、刻闆動作、刻闆言語、模仿動作、模仿言語、作态和緊張興奮等症狀組成的一種綜合征。
- 五 情感綜合症
以情感增強或減弱主要表現。分狂躁綜合征和抑郁綜合征。
- 六 強迫狀态
由強迫觀念、強迫情緒、和強迫動作構成的強迫症狀群。
以上内容出自安徽大學出版社《變态心理學》劉新民主編的第四章。
診斷标準
評定心理現象是否異常,有賴于制定明确的客觀标準。然而,心理的正常與異常之間的界限往往隻是相對而言,不一定十分清楚,有時又可互相重疊。一般說來,所謂異常至少有三方面的含義:首先從統計學方面考察:處于群體中常态曲線兩個極端的個體處于異常;其次從個人生活史考察:常把個體當前的心理活動與以往的加以對比,看是否有異于尋常的改變,臨床病史往往會反映出這類變化;最後從社會适應狀況考察:可根據個體社會适應能力缺陷的程度,分析其是否屬于異常,患者的家屬常常是以此為标準而要求治療。此外,在評定心理現象是否異常時,不可忽略參考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資料。
心理變态的定義或的診斷标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文化相對主義的标準,異常程度标準,不适程度标準,精神疾病标準以及适應不良程度标準。
文化相對主義标準的核心觀點是沒有普遍的标準或原則可以用來界定異常行為。相反,異常行為隻能相對于特定的文化标準而存在。心理診斷隻能以個體所在的群體文化規範為正常的标準,根據行為對社會規範的偏離來定義心理障礙和變态行為。這個标準強調了不同群體之間的文化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忽視了文化本身在曆時态上的變化性。美國文化人類學家梅爾維爾·赫斯科維奇認為文化相對主義的核心是承認并尊重不同的文化,并在平等的基礎上交流。這一原則,不僅适應于大群體的文化之間,也應适應于小群體以及個體之間。
異常程度标準與文化相對主義标準密切相關,認為心理障礙或變态行為屬于少見或出現頻率低的行為。這隻是說明了大多數變态行為的一個表面特征,即行為存在于少數人身上。但并不是所有少數行為都是變态行為,譬如同性戀行為本身(美國心理學會于1973年從公認的心理障礙列表中删除了同性戀(Spitzer,1981)。中國也在新版的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标準中明确指出了同性戀行為本身不一定是心理障礙。);也不是任何多數行為一定是正常的,譬如群體癔症現象——對于這個特定的群體而言是大多數,但卻是不正常的。許多罕見的行為對個人和社會反而具有積極意義。譬如我們不會認為鋼琴大師的演奏屬于變态行為。很多人的一些愛好或行為也屬于少數,但卻是他們幸福的源泉,也不會傷害他人,更不是心理障礙或變态行為。
不适程度标準認為隻有讓人們遭受痛苦并想要擺脫的行為才屬于變态。也就是說,隻有當行為給行為者造成了不适,并且行為者企望獲得解脫時,這種行為才能被定義為變态行為。如果一種行為違背了社會規範卻沒有給行為者造成不适,那麼就不屬于變态。這一标準充分尊重了個體的自由意志和權利,強調主體内心沖突在診斷中的重要性,在尊重來訪者的心理咨詢中有着良好的診斷價值,但是明顯不适合自知力喪失的精神病人以及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變态行為,如摩擦症。同時,這一标準也應該與來訪者由于思維邏輯上的錯誤所造成的對正常行為的錯誤認知所帶來的不良痛苦體驗相區别。
精神疾病标準認為隻有由于心理疾病而誘發的行為才屬于變态行為。該标準暗示存在一個清晰可辨的生理過程,但是迄今為止,類似強迫症的變态行為尚無任何生理醫學上的發現能夠解釋其是否存在生理病變。
适應不良程度标準認為給人造成肉體或情感傷害,妨礙人們日常生活,并/或表明他們已經脫離現實或不能控制其思想的行為才屬于變态。适應不良的行為應具有如下特征之一:給行為者造成生理上的傷害,如自殘;給行為者帶來情感上的痛苦或傷害,如強迫症者的欲罷不能;嚴重妨礙了行為者基本的日常生活,如極端恐怖症者閉門不出;表明行為者脫離了現實并無法控制自己的思想或行為,如強迫思維。
适應不良的程度在某些情況下依然要依賴咨詢師對偏離社會規範的程度的主觀判斷以及他人或行為者對自己的感受的主觀描述。因此盡管适應不良程度标準獲得了來自心理健康領域的最廣泛的支持,但是我們始終不應忘記其主觀性和模糊性。心理咨詢師在診斷過程中應盡量保持價值中立,并謹慎為之,心理學家大衛·羅森漢的鑒定影響研究指出了異常行為以及異常人鑒定存在的危險性。
矯治預防
心理治療
心理治療是矯正變态心理的基本方法。由于各學派的理論觀點不同,施治方法也各有所異。言語和非言語的心理療法均已被廣泛用于各類變态心理患者;催眠療法、暗示療法、行為療法等則各有其相應的适應症,隻有選擇恰當,才能獲得顯著的療效。
軀體治療
軀體治療包括精神藥物治療、物理治療、心理生理治療和外科治療。20世紀50年代初,精神藥物問世之後,改變了以往對嚴重的行為礙障束手無策的狀态。精神藥物對幻覺、妄想等表現的精神病性障礙以及躁狂症抑郁症、焦慮症等情感障礙,都有顯著治療效果。30年代開始使用的胰島素治療,已為精神藥物所取代,電休克治療幾乎極少應用;對一些嚴重的難以治愈的變态心理,也很少使用對症性精神外科治療。此外,包括心理治療、軀體治療、工作治療、文娛治療的綜合性療法,效果顯著,被越來越多的醫務工作者所重視和采用。
預防變态心理
預防變态心理的産生是變态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課題。由于變态心理産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十分複雜,這就要求各個方面采取綜合性預防措施。另外,還應當積極開展心理咨詢工作,及時幹預各種心理危機,這對于預防對緊張刺激産生不良适應甚至引起自殺,以及預防婚姻和家庭的破裂,減少心理社會因素的有害作用等,都是十分有益的。
一般心理變态者在不發作時與常人無異。心理變态通常是因為心理扭曲而形成的(或精神分裂)。最明顯一個案例,2006年一群不良少年敲詐勒索一名少年。這名少年被敲詐之後心理很不平衡。心理嚴重的扭曲後,這名少年最終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研究
變态心理學的研究可以幫助人們從異常與正常的對照中更加清楚地揭示人的心理本質,即揭示心理現象對于大腦的依賴關系,以及對于客觀現實的依賴關系。
變态心理學以普通心理學、包括實驗心理學的基本知識和實驗技術為基礎,它的研究成果又可為普通心理學開辟新的工作領域,提煉新的研究課題,從而充實、豐富普通心理學。
變态心理學是醫學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它與醫學心理學的其他分支交叉滲透,互為補充。變态心理學與精神病學既有緊密聯系,又各有不同的任務和課題。精神病學是醫學的一個分支,以變态心理學為理論基礎,直接服務于疾病的診斷和防治,其臨床資料和實踐成果又可豐富變态心理學的内容,驗證變态心理學的理論和假說。
對變态心理發生的原因和機制有多種探索途徑。由于理論觀點和研究方法不同,對變态心理的認識也不盡一緻。在變态心理學的發展進程中,曾出現過不少試圖解釋各種病态心理或行為的變态心理模式。這些模式都較注意根據統計結果區分病态和常态,考慮到變态心理和常态心理之間存在連續的量的改變。
通常,人們總是把在群體中出現頻率高的心理現象稱為常态,反之則稱為變态。例如,在群體中智力的分布,呈現為常态曲線,若以智商表示,群體中95%以上的人的智商在70~129之間,屬正常;智商不到70者,約占5%以下,則被視為智力低下;130以上者則一般稱之為智力超常。
按軀體疾病的模式來理解變态心理,稱為生物醫學模式又稱疾病模式。希波克拉底曾以四種體液不平衡來解釋變态心理。中醫沿用軀體疾病的理論對癫狂進行辨證論治,即屬于這一模式的代表。19世紀菲爾肖提出細胞病理學說之後,從人腦的組織結構改變中找尋變态心理的原因曾風行一時。最成功的例子是麻痹性癡呆,病理學家不僅發現了患者腦結構的典型改變,而且還從死者的腦組織中找到了蒼白螺旋體。此外,各種急性和慢性器質性腦病綜合征以及症狀性精神病都顯示了變态心理與軀體疾病、特别是腦病的因果關系。于是,變态心理的醫學模式獲得了大量的論據。
精神異常被看作是一種疾病狀态,軀體和行為的異常改變組成其症狀,根據特别的症狀組合即可作出疾病診斷。克雷佩林根據大量臨床觀察經驗,按照醫學模式對形形色色的變态心理加以分類,建立了精神疾病現代分類系統的雛型。
心裡動力學模式從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說明變态心理發生的原因和機制,認為變态心理不符合一般疾病的概念,而是意識與無意識之間的沖突,即内驅力和欲望引起的内在沖突,以緻産生固戀及倒退行為等,這均可引起情緒障礙甚至導緻心理變态。
處于無意識中的本能欲望經常要求獲得滿足,但又因社會的制約而不得不被意識壓制下去,于是形成内心沖突,因而往往引起焦慮。為了減輕或消除焦慮時的緊張不安,以保障内心的安甯,在人的心理活動中存在着一系列心理防禦機制,各種變态心理就是各種防禦機制單個的或多個組合起來發生作用的外部表現。心理防禦機制(如壓抑)的過度運用,常引起明顯的精神異常和人格缺陷。
行為主義模式以華生的行為主義理論和斯金納的學習理論來說明病态行為發生的原因和機制。即所謂心理沖突之類概念不過是主觀臆測,不可能進行客觀的測量和評定,對變态心理的研究應注重于可觀察的行為表現;病态行為和正常行為一樣,是通過學習獲得的,因而也可以經過再學習,通過對抗性條件作用加以矯正。行為療法應用于臨床,在矯正恐怖症性變态等病态行為方面取得的成效,使這一模式經受了實踐檢驗,獲得支持,并對行為醫學的興起産生一定的影響。
社會學模式強調社會因素對發生變态心理的作用,認為經濟貧困、種族歧視、生活變更、社會壓力等,都可能引起變态心理,而變态心理乃是社會病理學的反映。跨文化精神病學的研究成果顯示,社會文化背景不同,對變态心理的判斷标準、患病率的統計分析、症狀的表現形式以及預後的估計等,都可能存在差别。例如,從社會利益的角度來看,人格障礙、性變态,瘾癖之類問題,都是破壞性的、屬于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為社會所不容。從醫學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這類人存在着心理變态,緻于不能恰當地适應社會生活。
變态心理有多種表現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标準或其嚴重程度分類。按心理過程或症狀,可分為感覺障礙、知覺障礙、注意障礙、記憶障礙、思維障礙、情感障礙、意志障礙、行為障礙、意識障礙、智力障礙、人格障礙等。
評定心理現象是否異常,有賴于制定明确的客觀标準。然而,心理的正常與異常之間的界限往往隻是相對而言,不一定十分清楚,有時又可互相重疊。一般說來,所謂異常至少有三方面的含義:首先從統計學方面考察:處于群體中常态曲線兩個極端的個體處于異常;其次從個人生活史考察:常把個體當前的心理活動與以往的加以對比,看是否有異于尋常的改變,臨床病史往往會反映出這類變化;最後從社會适應狀況考察:可根據個體社會适應能力缺陷的程度,分析其是否屬于異常,患者的家屬常常是以此為标準而要求治療。此外,在評定心理現象是否異常時,不可忽略參考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資料。



















